梁君彦引余若海法律意见:内会主席李慧琼有权开会处理重要事务

撰文: 吴倬安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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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内务委员会经过大半年仍未选出正、副主席,近日惹来港澳办、中联办齐声炮轰,但特首林郑月娥仅称由立法会“自我纠正”。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外聘资深大律师寻求法律意见,包括多次代表政府打官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以及资深大律师孙靖干。
法律意见认为,在新会期开始后超过6个仍未选出新任内会主席,在任的现任内会主席必须承担持续的职务及责任,并具有附随的权力, 以内会主席的身份行事,确保内会不会因为主席选举的过度延误,以致其工作及正常运作受到不适当的干扰。
法律意见指,现任内会主席李慧琼可在新任主席尚未选出之时,召开会议以处理内会的事务,特别是急切或重要事务,让立法会整体可履行《基本法》第七十三条所订的宪制责任及职能。至于到何谓“紧急事务”、李慧琼可如何行使权力,梁君彦仅称交由内会自行决定,相信议员有集体智慧处理。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卢翊铭摄)

李慧琼行使权力受限制 不可故意拖延主席选举

法律意见指,按立法目的来作诠释,资深大律师确实认为《议事规则》及《内务守则》清楚显示,在新任主席尚未选出之时,现任内会主席李慧琼应具有内会主席可行使的所有一般权力,以处理内会的一般事务,直至2019-2020年度会期的新任主席获选出,或直至现届任期完结为止,以较早者为准,惟有关权力的行使须受多项限制:

一、在目前情况,现任内会提名候选新任主席 一职,因此她无权主持为选举主席而举行的内会会议;

二、现任内会主席不应故意拖延新任主席选举的过程,让自己可以继续担任新会期的主席;

三、现任内会主席理应了解,若新会期已开始但她仍在任内会主席一职,则她只在新任内会主席尚未选出之时行使作为主席的权力;因此,她应谨慎或慎重地考虑是否行使其作为内会主席的权力,而若行使有关权力,所行使权力的范围为何;

四、若情况一如目前的局面,在新会期开始后超过6个月仍未选出新任内会主席,则在任的现任内会主席(即李慧琼)必须承担持续的职务及责任(并具有附随的权力),以内会主席的身份行事,确保内会不会因为主席选举的过度延误,以致其工作及正常运作受到不适当的干扰。她可在新任主席尚未选出之时,召开会议以处理内会事务,特别是急切或重要事务,让立法会整体可履行《基本法》第七十三条所订的宪制责任及职能。

五、现任内会主席须在不妨碍新任主席选举的情况下,确保内会能正常或妥为运作(特别是处理其重要或急切的事务)。正常的情况下,即新任主席的选举在新会期开始前的短时间内或开始后不久便完成,则新任主席的选举应列为新会期议程上的首个事项,先于任何有待处理的事项,“然而,目前的情况属前所未见,以致有需要由现任内务委员会主席继续履行其作为内务委员会主席的职务。”

多次代表政府打官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为梁君彦提供外间法律意见。(资料图片)

指郭荣铿处理动议与选举无关

法律意见又认为,主持选举的议员(即公民党郭荣铿)让内会讨论立法会会议及立法会大楼的保安安排,以及秘书长与政府当局作出跟进的行动;以及动议无约束力议案,要求立法会行管会就去年在立法会大楼附近发生的各宗保安事件提供机密文件、资料及纪录,资深大律师认为,难以看到该等讨论可如何与内会主席选举相关。

立法会内会近日因应两办发炮,深陷政治风暴,主持选主席程序的郭荣铿遭到点名批评。(资料图片)

与立会法律顾问意见不同 梁君彦:拉布令情况不同

根据立法会法律顾问在去年10月提供的法律意见,曾就现任内会主席李慧琼的职权作解释,指现任内会主席只能决定会议日期及时间,议程须经由选出的新主席去决定。被问到现时决定是否与立法会法律意见有违背,梁君彦解释,当时法律意见是按正常情况作出,惟6个月来的“拉布”及选举主持人表现,令他需要寻求外间法律意见。

至于法律意见及梁君彦的决定是否赋予李慧琼权力制定议程,在选举主席的特别会议上处理正常内会事务,甚至是否有权召开另一内会会议处理日常内会事务,梁君彦仅称,交由内会自行决定如何何使权力,相信议员有集体智慧处理。

对于港澳办、中联办质疑郭荣铿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梁君彦会否就郭的议席采取跟进行动?他直指此并非在法律意见范围内,又指应问执法部门,而非问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