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30年】郑若骅:基本法确立“一国”是实行“两制”的根本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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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是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多名官员于《紫荆》杂志4月号撰文。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撰文中指,《基本法》将“一国两制”的划时代构思变成现实,又指中港两地根据《基本法》第95条签订许多创新安排。

一国基础上行使高度自治 两制下保持资本主义制度

郑若骅表示,《基本法》将“一国两制”的划时代构思变成现实。她指《基本法》第1条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确立“一国”是实行“两制”的根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两制”下的高度自治皆源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在“一国”基础上,香港特区获授权行使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同时,受惠于“两制”,香港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原有的生活方式、经济、贸易、金融及法律制度,并保障私有产权、基本自由及权利。

《基本法》确保香港特区获授权行使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资料图片)

第158条授权人大解释《基本法》

郑若骅指,根据《基本法》第158条,香港特区法院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审理案件时解释《基本法》,但如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相关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对香港特区法院有约束力,但在作出解释前的判决则不受影响。

根据《基本法》第159条,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则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区。第159条规定任何对基本法的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既定基本方针相抵触。

第95条之下 中港签CEPA等多项安排

特区政府成立23年,中港两地订立了不少协议。郑若骅指,两地根据《基本法》第95条签订多项创新安排,包括2019年1月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及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此外,2003年两地已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支持香港商界在内地市场蓬勃发展。郑若骅称,CEPA充分体现“一国”是“两制”的最强后盾。

中港两地在2003年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正是《基本法》第95条框架下的产物。(资料图片)

郑若骅《透过妥善落实基本法及“一国两制”开拓更美好未来》全文,发表于《紫荆》杂志2020年4月号:

编者按:

在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之际,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应邀为《紫荆》杂志独家撰文。全文发表于《紫荆》杂志4月号,现提前分享如下:

2020年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颁布30周年,抚今追昔,正是一个分享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成功落实情况,重温“一国两制”初衷的时机,希望借此促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基本法关系的认识。

基本法将“一国两制”的划时代构思变成现实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基本法,并在同日作出《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基本法以法律贯彻落实“一国两制”这个完全源自中国的创新构想,将“一国两制”的划时代构思变成现实。基本法第一条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确立“一国”是实行“两制”的根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两制”下的高度自治皆源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在“一国”基础上,香港特区获授权行使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同时,受惠于“两制”,香港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原有的生活方式、经济、贸易、金融及法律制度,并保障私有产权、基本自由及权利。

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当然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但香港特区获授权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自香港特区成立以来,一直根据基本法的一般授权或中央人民政府按情况而定的具体授权,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和体育以至司法互助等不同领域,积极与外国国家及地区保持和发展关系,并且订立多项国际协议。“一国两制”更让香港特区能以“中国香港”的名义,作为中国代表团的成员,参与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和会议,活跃于国际舞台上,参与相关的国际事务,作出有意义的贡献。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是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一部分

基本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和其他全国性法律一样,其最终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香港特区法院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审理案件时解释基本法,但如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相关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对香港特区法院有约束力,但在作出解释前的判决则不受影响。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制定的解释机制十分周全,充分体现“一国两制”原则,该机制既保证香港特区法院可行使独立司法权,同时亦确保作为全国性法律的基本法在全国都有一致性的解释。

由于基本法实施的“一国两制”是一个全新的里程碑,在回归初期,香港特区不少人士包括法律专业人士都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抱怀疑的态度。但回归以来的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让香港人逐渐明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是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一部分,亦是人大常委会源于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的固有权力。同时,由于香港特区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同样重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双方解释的差异远较想像中少,有的时候甚至殊途同归。

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则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区。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对基本法的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既定基本方针相抵触,充分保障“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内地和香港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签订多项创新安排

基本法颁布30年,香港特区成立23年来,充分善用“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在两地的民商事法律及司法合作领域方面,内地和香港特区充分兼顾两地法律制度的分别,并借鉴不同国际制度下的安排,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签订多项创新安排,包括七项有关内地与香港特区民商事法律合作安排,涵盖各类司法互助。

较近期签订的合作安排包括2019年1月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可执行判决的范围较2019年7月2日通过的海牙判决公约更全面、广泛及丰富。在此安排生效后,香港特区其中一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判决将可在内地得以执行,香港是唯一一个有这种安排的司法管辖区。另一项近期的安排便是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此安排在2019年10月1日生效,让香港特区成为内地以外首个及唯一司法管辖区在作为仲裁地时,由合资格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香港特区得以成功争取与内地率先签订上述突破性安排,主要由于内地和香港特区的“两制”同在“一国”之内。

凭借“一国两制”的优势,早于2003年,香港特区便与内地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属循序渐进式的框架安排。17年来,内地根据《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给予香港商界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方面的优惠待遇,远超其给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待遇,《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一直支持香港商界在内地市场蓬勃发展,充分体现“一国”是“两制”的最强后盾。

宪法是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根本,为完善落实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我们必须加强宪法和基本法教育,让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能准确认识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掌握“一国两制”的精髓,积极参与投入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建设,让香港能在“一带一路”及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政策的落实和发展中发挥其独特作用,把握新机遇,透过妥善落实基本法及“一国两制”,开拓更美好的未来。

(大小标题为编者所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