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30年】一文总览基本法来龙去脉 “普选”二字何时出现?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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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4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正式通过的日子,本年将迎来三十周年。《香港01》走访多名当年有份见证《基本法》草拟、讨论、诞生的政界和法律界人士,回顾历史,思索当下,前瞻未来。而本文将总述《基本法》诞生的历史。
自《中英联合声明》签订,香港前途有定案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及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先后成立,筹备《基本法》起草工作,落实时任中共领导人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经过近五年“三上三落”咨询,北京在1990年正式订立《基本法》,于1997年回归后实施。
回归23年来,《基本法》一直被视为香港的宪制性文件、“小宪法”,惟实践过程不乏争议。其中人大五次释法、二十三条立法争议、政改困局等,在香港社会都引起或多或少的震荡,且直接或间接影响着今天的政局。

邓小平先后对香港许下“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变”的承诺,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形式,保留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资料图片/林若勤摄)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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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曾任基咨会委员 梁振英任秘书长

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中国内地改革开放,政局相对稳定;与此同时,涉及新界的《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将于1997年届满,中英双方有急切需要谈判香港前途问题。1982年9月,时任英国首相戴卓尔夫人到访北京,与邓小平会面讨论香港问题,她离开人民大会堂时不慎跌倒,成为经典历史场面。

中英双方起初谈判并不顺利,主要分歧在于英国主张“以主权换治权”,即承认中方主权但保留实际管治权;中方则寸步不让,坚持主权治权不可分开,必须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以一国两制模式,保留香港原有生活方式。直至1984年英方让步,同意1997年7月1日以后不再拥有香港主权和治权。

同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在北京签署《中英联合声明》。邓小平先后对香港许下“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变”的承诺,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形式,保留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由于中方须在过渡期内制订香港回归后的宪制文件,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草委会)及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咨委会)于1985年先后成立。

草委会包括59名委员,23人来自香港,36人来自内地,香港委员包括商界的李嘉诚、包玉刚、霍英东等人,有工会出身的谭耀宗,亦有2名民主派人士分别为李柱铭和司徒华(于六四事件后退出)。咨委会则由港人组成,共有180人,包括商界、劳工、政界、专业界别、宗教、公务员、小贩、教师、学生等背景,梁振英曾担任秘书长,后来的占中发起人戴耀廷亦曾任委员。

梁振英于2015年曾在网志中忆述,大部份委员每星期最少开一次会,部份人天天见面。(资料图片)

起草过程“三上三落” 被称香港史上最大规模咨询

《基本法》的咨询,被称为香港历来最大规模的咨询工程,耗时4年8个月,过程亦被政界形容为“三上三落”。

咨委会由1986年3月的第一次全体会议起,先后成立8个专责工作小组,包含政治体制、法律、居民权利和义务、金融财经、文化教育科技宗教、涉外事务和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后来当上特首的梁振英于2015年曾在网志中忆述,大部份委员每星期最少开一次会,部份人天天见面。

咨委会于1986年及1987年多次安排内地起草委员到香港聆听各界意见、定期会见市民收集意见,以及到内地参观考察。1987年,基本法的草拟进入条文化阶段,咨委会截至1987年年底为止,共提出15份初步报告和57份最后报告供草委会参考。
 

1989年始出现“普选”字眼

草委会于1988年4月公布首份草案,1989年2月公布第二份草案,咨询工作在同年10月结束,前后共两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由时任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主席令,正式颁布《香港基本法》。

须注意的是,现时港人最关注的“普选”二字,在1988年的草案第一稿中并无提及。根据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宪法学博士李浩然著作《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概览》,咨委会政制专责小组经过极为繁复的讨论,向草委会提交多轮建议,于1989年2月颁布的草案第二版本,才明确提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以“普选”作为最终目标。

1997年主权移交,象征《基本法》的正式实施。(资料图片)

实行过程不乏争议 廿三条、政改问题延烧至今

1997年主权移交,象征《基本法》的正式实施。《基本法》在落实过程中,亦遇到不少争议。其中,《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回归至今五次释法,在香港或多或少引起法律界争议,质疑影响香港司法独立和终审权。当中人大2016年就立法会宣誓风波释法,最终导致6名当选议员被DQ,前律政司司长黄仁龙亦认为是次释法“政治味非常浓”。

至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区应自行立法确保国家安全,首任特首董建华于2003年一度启动本地立法,展开广泛咨询,然而遭遇极大政治阻力,最终触发数十万人上街游行,引发回归以来首场管治危机,立法工作被逼搁置,至今“复活”无期。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六十八条分别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以普选为最终目标。在民主派眼中,这是中央对香港政制改革的承诺。然而,2014年的人大“8.31”决议,规定的普选方案不为民主派接受,认为特首选举存在筛选,以致触发为期79日的占领行动,翌年政改方案亦遭到否决。有关政制改革争议至今未解决,成为近年本地政治矛盾的底因。

《基本法》制订时序

- 1982年9月
戴卓尔夫人访华,与邓小平会谈,拉开中英谈判序幕

- 1984年12月19日
《中英联合声明》在北京正式签订,两国于1985年5月27日交换批准书,声明正式生效

- 1985年4月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基本法起草工作

- 1985年12月
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成立

- 1988年4月
草委会公布首份草案,咨询公众5个月

- 1989年2月
草委会公布第二份草案,咨询公众,至同年10月结束。同年北京发生六四事件,触发李柱铭和司徒华退出草委会

- 1990年4月4日
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基本法》、香港特区区旗和区徽图案正式颁布

- 1997年7月1日
香港回归中国,《基本法》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