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梁福元赞判决确立原居民权益:迟了40年的拨乱反正
扰攘近4年,针对新界原居民的丁屋权利的司法覆核案终于有结果。判词裁定“长洲覆核王”郭卓坚部份理据胜诉,包括以私人协约形式建丁屋、或换地建屋属违宪,惟判词亦指丁屋政策则属《基本法》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有分析指郭氏明赢实输。
刚卸任“乡头”之位的三届十八乡乡事委员会主席梁福元接受《香港01》访问时,今日的判决确立了《基本法》第40条,有关“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的精神。至于法官认为以私人协约形式建丁屋违宪,他认为对乡民的影响不大,因为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政府土地及换地兴建的丁屋,所占的数量不多,只有约一成左右,申请使用时亦存在不少限制,故“影响只系好细”,整体判决对新界居民“无乜大影响”。
有“长洲覆核王”之称的郭卓坚于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质疑《基本法》第40条,即“‘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中,丁权是否属于其“合法传统权益”之一。案件在去年12月于高等法院开审。
梁福元认为,丁权司法覆核案的判决是“迟了40年”的结果,指港英政府及特区政府以往对新界原居民的权益的理解是错的。他提到在1972年之前毋须申请便能兴建房屋,只要在村内有农地,并通知政府及“升粮”,即是增加缴纳的地租,就能兴建房屋,“报比佢听,72年之前无话要申请”。他指,后来港英政府担心新界居民胡乱开发土地,新界居民需要申请才能兴建房屋,兴建丁屋逐渐受到规限。他又指,而在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新界原居民能够继续申请兴建丁屋,但政府为兴建丁屋加设限制,包括在乡村地带划出范围作为乡村式发展(V Zone),限制新界居民只能在该范围内兴建丁屋。虽然是次司法覆核是多余及浪费时间,但能够让不清楚的市民了解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的含义。
“基本法起草时已知第40条是不公平条例”
梁福元又表示,全世界都有条例保障原住民,例如澳大利亚的土著、美国红番等,强调保障原居民的条文并非香港新界独有。他表示,“难道香港是特区,就有特权吗?那么全中国40多个省,那么多民族,新疆、蒙古等不同民族,都有不同的国家宪法保护其生活方式”,指出原居民的权益牵涉中国传统氏族文化,若乡议局败诉将“牵一发动全身”,连带影响其他地区的原住民条例。
他又重申,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设立《基本法》第40条时,已经知道是不公平的条例,不受《基本法》第25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所影响,强调《基本法》第40条是为了保障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文化及保留其生活方式,而住屋方式是其中之一。
不担心丁权覆核案影响套丁案
至于另一宗涉及丁权的案件,套丁上诉案将会在下年度开审。梁福元表示并不担心丁权覆核案的结果会影响套丁案,指套丁案和丁权案涉及的问题不同,套丁案是与合法买卖有关,牵涉是否欺骗政府。
套丁案是村屋发展商被指向原居民购买其丁权,并在申请兴建丁屋时涉诈骗地政总署,发展商和涉案11名原居民于2015年被裁定相关控罪罪成,其后提出上诉。案件原被安排今年本年3月5日至14日的审期,但此案的法官潘兆初认为丁权司法覆核案的结果对此案有影响,批准控辩双方于本年6至8月间,呈交专家证供和陈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