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不删贪污罪与43条有关 李家超:非只考虑某界别意见
政府就修订《逃犯条例》提出新建议,剔除当中9项涵盖破产、公司、证券、知识产权、环境污染、关税、虚假商品说明等移交罪行,而未有剔除的商业罪行包括贿赂贪污、串谋犯欺诈罪等,外界关注当局剔除某一罪类的标准。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回应指,不剔除第15条与贿赂贪污相关的罪行,其中一个考虑因素是香港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确保制约的健全性,强调这是综合所有考虑因素而作出的决定,并非只考虑某一个界别的意见。
政府修订《移交逃犯条例草案》原本涵盖46项严重罪行,当局现决定抽起其中的九项,只会将37罪类纳入可以作单一个案移交。未纳入的九类罪行包括:破产、公司法律罪行、与证券及期货交易、知识产权版权、环境污染、非法使用电脑、资金转移、虚假商品说明及财政课税罪行,政府亦把移交门槛,提高至只处理可判监3年以上的公诉案件。
未有抽起而又与商业有关的罪行,包括贿赂贪污、管有或清洗从触犯本附表所述罪行获得的利益,以及串谋犯欺诈罪或串谋诈骗等。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与传媒见面解释条例时透露,当局决定剔除哪一项罪类时是作综合性考虑,其中不考虑剔除与贿赂贪污的罪行,是基于第43项中提到:“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据多边国际公约被移交的罪行;由国际组织的决定所订定的罪行”,香港须履行国际公约要求,亦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故为了确保制约的健全性及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后,决定不抽起。
被问到现时与香港签署了《逃犯条约》的国家,当中与该九项被抽起的罪行的个案移交数目是多少,李家超指手头上没有确实的数字,但相信个案相当少。
至于会否担心有司法管辖区提出请求时,会伪造逃犯犯罪证据,李家超认为,相信国家审理移交个案时,部门间会相互制衡,强调本港会高度透明地处理移交安排。李家超又说,联合国公约中有提到,任何地方在处理移交安排时,国与国之间要有一个中央阶层(central level)的部门集中处理,而港府在处理个案移交时亦会沿用类似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