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查锡我指仍有两处疑点 倘有新证据 廉署会再调查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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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梁振英收取澳大利亚UGL公司5000万元,律政司昨日(12日)发表声明,表明决定不作检控,调查结果已获监察廉署调查工作的“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同意,毋须作进一步调查。
廉署前总调查主任、大律师查锡我认为,该案仍有两处疑点存在,认为律政司须明确交代。他强调,即使目前已结案,但倘市民有新证据交予廉署,廉署会重启调查,指出过去不少案件都是接获新证据后,向涉案人提出起诉。
查锡我:“没有‘不同意’唔代表批准”
查锡我指出,案件表面上明显涉及《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9条的可能罪行。根据律政司昨天的声明,由于证据未能确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款项,或行为上属于《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9条所针对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故没有合理机会就有关梁振英贪污的控罪达致定罪。
查锡我认为,律政司有关讲法不清晰,他指出由于戴德梁行是上司公司,应有会议记录清晰记低,戴德梁行是否同意梁振英收取款项,他又说:“没有‘不同意’唔代表批准”,认为律政司需向详细交代有关论点。
另外,由于没有法律规定需要申报梁振英在成为特首之前,与UGL所签订协议而会获得款项的金额,故此没有申报并不构成任何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查锡我指出,梁振英在UGL案有潜在利益冲突,他解释虽然梁振英在担任特首前签署协议,但在特首任期内仍继续收取款项而不申报,而根据报道,戴德梁行有竞投香港政府项目,因此查认为梁须作出利益申报。
查锡我强调,即使目前已结案,但倘市民有新证据交予廉署,廉署会重启调查,他指出过去不少案件都是接获新证据后,向涉案人提出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