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朱凯廸】质疑林郑说法 曾钰成:超出乡郊代表条例规定
立法会议员朱凯廸被裁定参选乡郊代表选举提名无效,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天(5日)回应指,选举主任的决定是按照《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4条作出,无需援引《基本法》第104条。
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在专栏撰文质疑说法,指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选举主任目前对《乡郊代表选举条例》提出的要求,超出第24条只须签署声明的规定。
他又估计,政府认为“拥护”和“效忠”的要求也适用于《基本法》104条所列公职以外的选举。
曾钰成在《am730》专栏分析朱凯廸被DQ的逻辑,指《乡郊代表选举条例》规定,选举主任收到提名表格后,须按照《乡郊代表选举条例》及选管会规例,决定提名是否有效。他指,“选管会规例”,即《选举程序(乡郊代表选举)规例》,列出选举主任决定某提名无效“可并只可”根据的5项理由,其中4项包括在提名表格上签署的提名人数不足、提名表格未填妥或未签署、候选人同时在多于一个地区重复提名,以及候选人已去世,都是基于无可争辩的事实。
选举主任发给朱凯廸的通知指出,被裁定提名无效的原因是他不符合《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4条的规定。选举主任认为,该条文规定获提名人要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朱发表的言论,可理解为他想透过行使所谓和平主张港独的权利为名,从而“隐晦”地确认支持港独是港人的一个选项;他并不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特区的主权,同时认为独立是香港一个选项,令人质疑他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
不过,《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4条只是规定候选人的提名表格须“载有或附有一项由该人签署的声明,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曾钰成质疑,选举主任对候选人提出的要求,超出第24条只须签署声明的规定。
曾钰成又引用人大就104条释法,指在立法会选举,候选人要“拥护”和“效忠”的要求,是根据人大常委会对104条的解释提出,曾钰成估计,朱凯廸提名无效的决定似乎显示,当局认为“拥护”和“效忠”的要求也适用于104条所列公职以外的选举。
翻查《基本法》第104条,但指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并不包含乡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