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引入确认书 选举事务处:参选人须签署声明拥护基本法

撰文: 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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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日前率先报道对港独及自决派“落闸”的确认书制度,已悄悄在去年及今年的两次区议会补选中实施,香港众志黄之锋等自决派在2019区选势被“DQ”;今日再有报道指2019年区选将引入确认书,令DQ传闻更嚣尘上。
选举事务处回复《香港01》查询时指,《区议会条例》规定,任何区议会选举参选人都要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表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要求与立法会选举的相关规定基本上相同。

消息指,咨询报告将于本周公布,政府很大机会不会缩短投票时间及加强规管选举调查,只会修例豁免网民发布选举广告的电费及上网费开支。(资料图片)

就区议会选举是否要签确认书,《香港01》获选举事务处回复查询指,根据《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的规定,任何区议会选举的参选人,须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表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要求与立法会选举的相关规定基本上相同。

选举事务处又指,选举主任会行使法例赋予的权力,依照法例要求及相关程序处理所有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