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黄英豪极严谨 反复追问et cetera简写要唔要加一点?

撰文: 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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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3条立法是香港的宪制责任,负责审议草案的立法会议员自然不敢敷衍了事,民建联议员黄英豪今日(14日)在委员会上正正表现其严谨态度,多次追问当局草案英文版本,如“et cetera”的简写是否必须要有一点,即“etc.”;“判断”的英文“Judgement”正确串法不应有“e”等。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14日)继续召开会议,审议政府昨日提出的修正案,其中黄英豪在条文英文版本查看当中是否有甩漏,为求令23条的中、英文版本皆尽善尽美。

当审议第93条“撤销特区护照等”时,黄英豪除跟进条文修订问题外,他更留意到英文版本中以“etc.”代表“等”,他说:“因为英文写法,喺本来Cancellation of HKSAR passport后面加咗et cetera,即系etc,然后仲点一点,咁呢个呢,就比较特别啲,所以想请教一下草拟科。”

黄英豪又追问关法律条文问题,当署理律政专员萧敏旋仅解释了条文修订原因后,黄英豪再追问:“可唔可以答一答英文𠮶个写法?”

署理副法律草拟专员黄安敏道:“咁其实我哋而家喺个法例𠮶到,我哋好惯常用个‘等’字嘅对称英文系‘et cetera’啦,例如喺蓝纸草案上其他条例,好多都有呢啲用法。”

政府律师确认要有一点

不过,如此答案自然不能满足黄英豪,他再追问:“et cetera系咪一定要点一点㗎,后面?”他语音刚落,议会室内即传来一阵笑声,高级政府律师蔡天佑随即补充说:“系啊,系啊,如果你查返英文字典呢,全部都系‘etc.’。”

judgement跟人大常委会串法

当讨论到草案第107A“国安委的判断和决定”时,黄英豪再次跟进英文版以“Judgement”代表“判断”的写法,他表示:“我喺网上check(查看)剑桥字典同埋英汉字典,‘判断’个英文‘judgement’都系无‘e’㗎(即为judgment)。”蔡天佑表示,该写法源于人大常委员会就国安法第14条及第47条决定的英译本,“佢个串法呢就系有个e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