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宗隐形加班案 员工下班覆工作短讯 公司被判赔付3万元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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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宗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成为全国首宗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在案中,原告李某起诉公司追讨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费。李某所主张的加班内容是其下班后,在微信或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同事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但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人民币,下同)。
该案判决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