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神的宗教”可能吗?为何说神论者与无神论者的体验是一致的
作者|谢宛真
有神论与无神论之间根本的歧异,在于相信是否有神的存在。这种歧异造成双方难以在不搁置彼此价值观的前提下展开对话,也常在政治社会领域中产生冲击,例如基于宗教自由,而不得不面对持著宗教理由而排斥某些权利的激烈抗争(自杀协助、安乐死、同性恋、堕胎等议题或学校与公共场域的去宗教化争议)。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尝试在这种争端下,开启一条介于有神论者与无神论者之间的渠道。他在爱因斯坦(Einstein)既对宗教主张为不可知论的同时,却在宇宙浩瀚中获得宗教体验,而激发出对此一议题探索的灵感。德沃金试图通过对宗教这一类诠释性概念(interpretive concept)的阐释,进一步指出宗教性的态度不必然只抱持著相信上帝(具人格性的神)之存在,以及通过上帝存在来保障价值来源和客观性的信念;宗教应该是一种开阔的、全面性的世界观,肯认世间万物本有的客观价值与认定人生具有目的与宇宙秩序。
德沃金期望,有神论者与无神论者不必再就人格神存在与否问题而针锋相对。上帝或被称为有智慧的行动者,祂的存在与否是一有神者的重要信念;但这信念其实与无神论者眼中大自然的规律、宇宙的最终法则、道德的客观性等信念,都同为宗教性态度的一种展现。换言之,有神论与无神论不是对立的两边,而是同样作为有著全面的世界观、相信世界与人生有内在价值的一群人。所以,目前将有宗教信仰和无宗教信仰者以有神论和无神论的方式区分,还是过于简单粗糙。有许多无神论者其实也拥有和信徒同样的信念和体验,他们虽不相信人格神,但相信宇宙间某种莫大的力量;有神论者和无神论者对最根本的东西的意识虽不同,但体验却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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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宗教显然是比上帝更为深刻复杂,而宗教性态度也不仅限于对神的信念。除了有神论者,还存在著具有宗教性态度的无神论者,这是一点也毫不冲突的。这展现在诸多科学家、物理学家、哲学家或数学家等在探究宇宙真理的过程中,她/他们为解开宇宙奥秘时,不禁为宇宙创生构成等复杂程度及其力量所带来的悚敬经验(numinous) 而深受震撼,转而将这种经验描述为如同宗教信仰的体验。当然科学家口中的信念并非就等同于宗教信徒心中的信念,但这种由于根本性的意识而被震摄、产生崇高敬畏感的体验,在两者之间却可能相去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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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宗教性的态度具体来说是什么呢?而宗教性无神论者是如何可能呢?德沃金说,宗教性的态度就是接受价值是一种完全独立的真实。此外两个与之有关的价值核心命题也会被视为真理:
一、人生具有客观的意义或客观的重要性;
二、大自然(宇宙整体及其各部分)不只是实然性事实,还是一个崇高之物,本具价值。
当然宗教中也会有敬拜或仪式等等责任的价值,但并不比前述两点充分。
真正与宗教性态度相对立的,是这一种认为只有自然科学研究的事物才是真实,凡事若非物质就是心灵,没有所谓价值存在,价值不过是幻象的自然主义(natur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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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宗教性态度的人,会找寻一种保证价值存在的基础。有神论者会以上帝为基础,无神论者则会尝试找出任何能够做出明智、道德判断能力的独立理由。但这个基础一旦被找出生物学或演化论的证据,证明它不过是社会、时代的产物或无意识的生物功能,那么就可能使信念失效。因而,有宗教性态度的人往往也会通过把价值与事实分离的方式,确保信念的不可动摇,尽管有事实的证据,仍无法反驳信念价值。但很明显的,除非他们能够提出真正的论证说明信念的基础,否则仍会不时受“价值只是虚幻”,或“实然推导不出应然”的挑战。
相对于这种立场的无基主义者会说(ungrounded realism),与其说信念之所以可信是因为上帝存在或某道德客观价值存在,不如说信念之所以可信,是因为我们经过对信念的“反省”仍然觉得它可信。这种能力的行使,也同时确立我们具有这样的道德能力。唯有在确实知道自己是无法为道德判断提出足够论证时,对价值本身是幻觉的质疑,才称得上是合理的。但这引起的进一步质疑是,若价值领域是自足、自证时(self-contained, self-certifying),是否会让宗教性态度也陷入循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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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解释,任何知识领域都不可能提出一种能证明我们具有认识真理能力的非循环论证,即便科学依据实验和观察而使人感到具有可靠的支持,但其之所以可靠,是因为这些实验与观察都以因果原理和某些光学假设为前提,而这些前提也是无法通过外部证明的。或者至少科学的判断要为真,其前提是“有一个外在世界存在这回事”,但显然这也是一个无法回应的假设。同样的,数学的真理和证明方法,也不能证明我们具有认识逻辑和数学真理的能力。我们知道我们自己有这个能力,是因为我们在这些领域里已经形成一些信念,即相信我们有认识逻辑和数学真理的能力,因此我们大可说这是一种信仰,只是这种信仰有普遍的共识。可是在其他形式价值,例如正义、善、美等,其推理却未必有这样的普遍共识。因此用缺乏普遍共识来否定价值的客观性,只是一种障眼法。如果价值真的是客观的,那不管有没有普遍共识,都不会影响它。
基本上有神论都是一种价值实在主义、有基的实在主义(grounded realism)。通过神,保证了人具有责任和大自然本具的无穷奥妙,但他们的实在主义其实必须是无基的。只有把价值独立于历史之外,他们的信仰才能获得了辩护。这也是为何宗教的创造说、宇宙来源或人类来源的“科学部分” ,往往无法作为宗教价值部分的支撑。因为这两部分在概念上是独立的,我们不会因为神的存在而获得意义和价值,宇宙也不会因为它是神的创造物因此就成为自身具有美的事物 。只是对有神论者来说,在证明人为何具有义务与责任、自然为何是崇高美丽、宇宙的设计为何如此精密等这一类大哉问,他们最终能够依赖上帝的存在得到安心的解释(无论上帝是否能被证明)。但对于宗教性无神论者来说,他们的信念则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如科学研究、数学真里或宇宙之美。而这也是宗教性无神论者的一种范例。
最终,德沃金回到宪法保障宗教自由的层面,解析宗教战争的敌人已不再是其他宗教,而是不相信上帝存在的无神论者,他也看到宗教战争的新战场移到政治领域。宪法上被保障的宗教权利,究竟是上帝存在或对其性质的信念,还是也保障无神论者秉持的信念?而宗教自由只应该保证宗教选择的自由,还是该保障信哪个神?他期望在对宗教的新理解中,宗教认同不应成为排斥其他权利理由,并且有神论者与无神论者在共有的宗教性态度下,能意识到他们之间的差异无关政治与道德,而是在于对“科学”上的分歧。他亦希望可以不再看到因为上帝而发起的战争与迫害,并在政治场域强化这种力量和影响范围之中,无论上帝存不存在,“活得恰当”是所有宗教与普世人类可以期望与企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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