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灯泡案】或难逃死刑 凶手王景玉无期判决撤销 发回高院更审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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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台湾的4岁女童“小灯泡”被斩首案,凶手王景玉被认定患有思觉失调症,不可判处死刑,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引起社会争议。案经上诉后高等法院二审时仍认定王景玉虽犯下“情节最重大之罪”,可以判处死刑,但其行凶时辨识、控制能力降低,故仍判处无期徒刑,但要刑后监护5年。
惟最高法院在周四(20日)表示,应再详查王景玉犯案时有无心神丧失、精神耗弱等应减免刑责状况,撤销二审判决,全案发回高院更审。

事发2016年3月28日上午,33岁的王景玉在台北市遇到小灯泡及其母亲后,从后上前将前者推倒并压制在地,继而就取出菜刀,众目睽睽下连斩23刀斩下小灯泡的头颅,使其当场身首异处。

小灯泡当场身首异处。(中时电子报)

案件在一审认定,王景玉有“自认是皇帝尧,皇帝会砍庶民的头,当他砍头,就会有四川嫔妃来找我传宗接代,所以我必须杀女童”的妄念,才会下手行凶。法官批评王景玉“极为残暴、骇人,对被害人家庭和治安影响甚钜”,但因其患有思觉失调症,依“联合国两公约”及“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免死,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在一审及二审均认定王景玉在思觉失调症发作下犯案,未有判处死刑,引起社会巨大争议。(联合新闻网)

二审时则认定案件属精神障碍者随机杀人,犯罪情节具有高度仿效性,会使大众陷于随时有生命危险恐惧、人心惶惶不安。但王景玉杀人时行为非基于自由意志,是受妄想支配,无异于思觉失调症的“半个俘虏”,依法应减刑,故仍判无期徒刑,但宣告要刑后监护五年,降低再犯风险。

最高法院在周四指,二审的鉴定报告认定王景玉犯案时行为能力并无显著降低,但判决却认定其因慢性思觉失调症而失去辨识能力,判决理由不足、矛盾,有必要重新调查。此外,二审谕知服刑期满后监护5年,但漏未考量若“无期徒刑刑满假释后出狱”,是否亦应施以监护;第三则是二审判决对检方上诉理由并未完整论述,故最终决定撤销王景玉的二审判决,发回高院更审。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