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租赁新例:严禁㓥房 核心区内禁短租 不超过一个月押金
撰文: 梁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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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规范住房租赁、规范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北京也成为首个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购并举、职住平衡”等写入地方立法的城市。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人解读《条例》的主要条款、立法意图、严禁㓥房等规定。
官方媒体《法治日报》报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体现了北京市推动实现群众住有所居、宜居安居的坚定决心。
《条例》明确要求严禁群租,规定出租住房应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须符合规定。同时明确赋予街道办、乡镇政府对违法群租的管理职责和处罚权。
《条例》还明确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
此外,《条例》明确租赁企业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须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且合同期满当事人续约的,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同时,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频率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