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11岁女童遭邻居猥亵且杀人灭口 三次审判“愈判愈轻”将再审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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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市一名11岁女童6年前被猥亵杀害,凶手为同村的23岁邻居赵建。
案件历经一审、重审、二审后,赵建的判刑从死缓、限制减刑变成仅得死缓。女童家属不满“愈判愈轻”,在二审判决后再次提出刑事申诉,获辽宁省检察院立案,决定向辽宁省高院提出抗诉,建议再审。

据此前报道,女童阳阳在6年前被赵建拖到厕所里猥亵,因害怕事情暴露,赵建其后以镐头多次击打女童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赵建逃离现场,将衣服和身上的血迹洗净,翌日还曾前往案发现场和其他群众一起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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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2016年开审,葫芦岛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赵建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葫芦岛市检察院随后抗诉,指一审判决认定赵建有自首情节错误,此案量刑“畸轻”。辽宁省高院在2018年11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葫芦岛市中院重新审判。不过,葫芦岛市中院重审后,变成只判处赵建死缓。

女童母亲王东女士坦言不理解判决结果,葫芦岛中院在重审时,认为赵建在庭审中对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但判决结果不再限制减刑,变成“愈判愈轻”。王东女士、葫芦岛市检察院先后再次提出抗诉,获辽宁省检察院支持。

及至2019年11月20日,辽宁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针对自首的争议,裁定书指出,原审判决认定,赵建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但经查,公安机关在传唤赵建时并未掌握该案的犯罪线索和证据,仅因形迹可疑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赵建主动交代犯罪,应视为投案自首,第一次一审判决前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虽然此后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辩解,但能如实供述猥亵儿童及持械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可认定为自首”。

王东女士仍然不满判决结果,再次提出抗诉,认为女儿死得极其惨烈,赵建作案极其残忍,“我不会谅解,只求凶手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不应是缓刑。”辽宁省检察院接获抗诉文件后,在本月初立案处理,并于近日向王东女士出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辽宁省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对赵建定罪准确,但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向辽宁省高院提出再审建议。

辽宁省检察院认定赵建的定罪准确,但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向辽宁省高院提出再审建议。(红星新闻)

通知书指出,针对王东所提出赵建不属于自首,且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问题,辽宁省检察院覆查查明,应当视为自首,且不能证明赵建具有强奸故意和实施强奸行为。但赵建进入未成年人住所,采取暴力手段,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性侵害,且杀人灭口、毁灭证据,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从严处罚,虽然认定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