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女被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存款 法院一审判决“自担8成责任”

撰文: 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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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山西清徐的丁女士2019年3月起向其在清徐农村商业银行的户口存款1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但事后遭到身为其外甥女婿的银行职员王某某转走。
丁女士就当中500万元款项状告涉事银行,当地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2成责任,丁女士则要自担8成责任。丁女士家人不服判决,已提请上诉,并称将对另外700余万元款项提诉。

据《极目新闻》报道,这1200万元的存款是丁女士奋斗大半辈子的积蓄,当时她答应王某某请求,为帮后者完成存款任务,将1200万元分4次存入自己在该银行的户口。

丁女士收到银行回执及银行微信公众号的存款提示后,原本以为可以按期获利,但王某某却以帮其代领礼品为借口,偷偷转走上述款项。丁女士儿子王先生称,他们发现500万元存款被王某某转往其父亲户口,事后王某某仍在该银行正常工作近4个月。直到2019年9月前后,丁女士报警后,警方才将王某某带走调查。

王先生引述警方说法指,王某某因私自放贷谋利造成“死帐”无法追回,只得“拆东墙补西墙”,把储户存款私自取出,转入自己或家人名下以弥补巨额窟窿,其先后将丁女士的1200多万元,用假回单、假业务、“代办”等方式转走。

虽然王某某因犯诈骗罪,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无期徒刑。不过,王先生母亲经王某某之手不翼而飞的1200多万元存款,却分文没有追回。于是,丁女士去年4月委托律师对其中2笔存款共计500万提起诉讼,请求清徐农村商业银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耗时17个月后,清徐法院于今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指,丁女士对这500万元存款承担8成责任,银行承担2成责任。

丁女士户口的钱被银行职员转走,法院判自担8成责任。(上游新闻)

据清徐县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辩称,王某某是以代理人身份帮王先生母亲办理业务,业务办理过程中持有储户的存单、身份证原件及王某某本人的身份证明,将储户存单中的300万存款取走符合法律规定的流程;另外200万元,则已“包含在前诉300万之中”,认为属于重复起诉。

法院认定,王先生母亲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她将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让其领取礼品,虽然储户及王某某均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储户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储户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因此,储户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又指,涉事银行未在该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故此,作出上述判决。对于一审判决,丁女士的儿子王先生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另外700多万以理财产品转存的款项,则将考虑异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