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审议中医药条例草案:禁虚假夸大宣传 发挥其传染病防治作用
撰文: 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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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日(28日)审议《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
草案提出,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有资质的中医师可在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
此外,草案提到,北京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
草案还规定,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草案还要求,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但其提供的服务应当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并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此前,北京市卫健委、市中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当中提到,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会被追究责任,最高可负刑事责任,随即引发争议,不少声音认为新法矫枉过正,“以后有人宣称中医药无效,是否就要被抓?”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及后受访表示,会根据建议进行评估,或会修改或删除部分条文。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