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制订中医药条例 诋毁、污蔑中医药最高可负刑责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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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会同相关部门近日起草《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草案)》)及说明,向公众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提到,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会被追究责任,最高可负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其总则写道,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文化、产业、国际传播及其监督管理。
《条例(草案)》内容包括中医药服务与保障、中医药规范与管理、中医药保护与传承、中医药开放与创新、法律责任。当中较为人讨论的是第三十六条,提到“要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列明,若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少网民就《条例(草案)》发表意见,大多认为应该清楚介定第三十六条“诋毁、污蔑”的定义,亦有人讽刺立法后或容易误入法网:
“大夫,您给抓的这几副药没什么疗效啊?”“什么?!没疗效?诋毁谁呢?110,把他逮了。”
我觉得“不良反应:尚待明确”就是在诋毁中药。
诋毁和理性讨论的界线可以规定一下吗????
哪种发言叫诋毁啊,比如“我喝了半年中药,一点效果都没有”算诋毁诽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