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想要吧】青海设“月经假” 月经过多或经痛可休两日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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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修改女性劳工保障条例,因月经过多或经痛的话,可给予一至两天假期,又修改了有关产假后复工的规定等方面。

青海修改女性劳工保障条例,因月经过多或经痛的话,可给予一至两天假期。(示意图/资料图片)

青海省政府修改《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其中在有关流产方面,“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在有关产假后复工方面,“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劳动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劳动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的规定办理”。

而在有关月经方面,“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据悉,内地多地已规定,患有重度经痛及月经过多的女员工可获一至两天假期,其中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等多个省市。

(《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