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下留人】婚房遭强拆杀村官 贾敬龙限期过未执行死刑或免一死

撰文: 慈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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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夕,河北村民贾敬龙正装修的新房遭村长带人强拆,不仅抗议无果被打伤,未婚妻也因此离去。
求偿无果,强拆两年后的2015年2月,贾敬龙用钉枪射杀村长,后被拘捕。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贾敬龙死刑,然而,大量民众及法律学者认为其罪不至死,呼吁刀下留人。
10月24日,贾家人及律师递上停止执行死刑申请,事件是否出现转机?

如果贾敬龙被判死,许多国人会对司法感到绝望,为何贪官慎杀少杀、甚至一个都不杀,老百姓构不成死罪的仍然要杀?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对01说
网传贾敬龙相片。(网络)

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贾敬龙的死刑核准裁定书已下发到律师手中,按照常规,7日内他将被执行死刑。此后,舆论的沸声一刻未停,法律界人士纷纷发声,认为贾敬龙罪不至死,应刀下留人。

10月24日,时限已到,贾敬龙姐姐贾敬媛向大陆媒体证实,未收到行刑命令,并于当日上交停止执行死刑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接收了这份申请。这或意味着,案件迎来转机,死刑裁定可能出现变数。当时在高院见到贾敬媛的内地记者告诉01,贾一行人看起来很有信心。

争议重重 律师质疑死刑复核裁定 吁另行审查

2015年2月19日,河北石家庄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带著两年来众叛亲离、求偿无果的愤怒,用射钉枪射杀当年带人强拆他的新房、并将他打伤的村长何建华。贾敬龙前往自首的路上,不巧遇袭入院,后被警方拘捕,其编写的自首短讯还存在手机中。在其后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中,贾敬龙都被判处死刑。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裁定。

死刑核准裁定书下发后,社交平台和内地各大新闻网站涌出大量评论,以往舆论对司法表态多出现同情、愤怒等情绪表达,是次,不仅民众群情激愤,法律界的声音也尤其大。为何此案会引起如此强烈反响?死刑的使用应慎之又慎,而此案存在诸多可考虑从轻量刑的争议点:

1. 贾敬龙杀人的前情是受害人何建华的强拆行为,虽然贾父在拆迁3年前曾在威胁下签下拆迁安置书,强拆及暴力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 强拆两年间,贾敬龙是否拿到应得的安置补偿?
3. 贾敬龙杀人后是否存在自首行为?

在申请书中,案件辩护人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提出质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贾敬龙的死刑复核过于草率,违反了刑法中“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并提出,即使最高法院不认定贾敬龙对被拆房屋拥有使用权,无法否认其使用权,即使否认强拆行为之非法,也无法否认其不义,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即使最高法院否认贾敬龙行为属自首,无法否认其对罪行供认不讳,有坦白情节;即使法院认定其预谋犯罪,也不可否认其心结已解,无再犯可能性。

学者:研究十余年来死刑案例 此案不应判死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导劳东燕曾专门研究最高院死刑案例,她亦透过微信公众号明确表达:贾敬龙案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刑法标准。理由有三:

1. 三级法院对贾敬龙杀人动机的相关事实与情节做了扭曲性认定,不合理剪裁为蓄意报复预谋杀人的恶性案件,完全违背案件事实与证据。
2. 认定贾敬龙成立自首存在合理事实与证据,而三级法的裁判文书中否定成立自首的证据与理由极为牵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3. 有合理的证据表明,本案被害人何建华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当法院认定以被害人为首的村委会对贾敬龙一家的拆迁费用已作合理偿时,其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偏差。

综上,由于贾敬龙预谋杀人系事出有因,被害人一方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贾敬龙又存在自首的情节,因而,本案不可能符合刑法第48条第1款所规定的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在内的多位国内知名法学家亦撰文呼吁,认为贾敬龙案应考虑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