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草案订明“留置”措施细则 不得拘留调查对象超过3个月

撰文: 郑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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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规定,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内地《澎湃新闻》2月27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他表示从试点情况看,所谓“特定场所”,既有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辖下专设场所,也有纪检监察机关原有办案场所,下一步将按照监察法的要求,进一步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

各省级监察委挂牌成立。(中纪委网站)

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如何保障其人身权利?童卫东说,草案作了一些规定,从制度上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明确留置期限,草案规定留置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但除有碍调查的情形外。

其次,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

全国人大将于3月三审《监察法》

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是发生安全事故之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监察法草案;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了监察法草案。今年3月,监察法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