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没有追诉期 湖南不应让拘禁强奸女子的罪犯和帮凶逃脱法网

撰文: 应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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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湖南一23岁女子被囚禁5年遭强奸产女的案件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和同情。

张玲年青时的照片。(《新京报》)

这起性质恶劣的案件发生在2010年。受害人张玲(化名)是一位家在湖南省常德市的大学毕业生。2010年1月22日,23岁的张玲被一名自称能给她介绍高薪工作的中年男人钟鹏,诱骗至钟鹏在常德市桃源县漆河镇的农村家中,当天便被囚禁、强奸。张玲每反抗一次,就会遭到钟鹏的惩罚,换来的是淤血和伤痕。每隔一周,张玲就会被钟鹏性侵一次,后产下一女。在张玲被囚禁的5年中,在钟鹏“借母生子”的说法影响下,钟鹏的妻子和二十多岁的女儿成为非法囚禁的帮凶。

张玲被囚禁的地方。(《新京报》)
囚禁张玲的二层小楼。(《新京报》)

2014年10月,在桃源县热市镇一座村庄63岁的“庙主”薛丹的帮助下,张玲开始摆脱钟鹏的囚禁,并告诉薛丹自己的非人遭遇,但她长期被恐惧心理笼罩,因担心钟鹏的报复而不敢报警。2018年张玲与薛丹的大儿子成为夫妻,后生下儿子。今年4月,张玲在镇上派出所给儿子办户口,录入个人讯息,才因“失踪人口”的身份被警察和苦苦寻找女儿多年的张玲父母找到,进而才让作恶者钟鹏落网。

让许多人难以接受的是,张玲遭受那么大的身心伤害,一生被毁,至今仍活在痛苦阴影之中,过着十分贫苦、艰难的生活,可犯罪分子钟鹏的非法拘禁罪和钟鹏妻女的帮凶罪行都因为过了追诉期未被起诉,只根据强奸罪判处钟鹏15年有期徒刑。

无论是从朴素的道义观来看,还是从法律规定来看,钟鹏的犯罪行为都称得上罪大恶极。钟鹏的妻女都是成年人,竟协助钟鹏非法囚禁张玲5年,同样是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只不过因为时间久远,因为张玲被非法囚禁和强奸造成的恐惧心理折磨而未能及时报警,才让钟鹏的非法拘禁罪和钟鹏妻女的帮凶罪行逃过法律制裁。

然而,正义没有追诉期。

刑法追诉期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考虑到时间久远的案件侦查难度大、耗时耗力,而司法资源往往有限,侧重于当下的案件。这虽是法治的无奈之处,却未必不能解决。毕竟,探寻正义的步伐不应停止,让作恶者遭到惩处合乎朴素的正义观。

从具体法律操作来说,让钟鹏的非法拘禁罪和和钟鹏妻女的帮凶罪行遭到应有惩处未必完全不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是有关于犯罪过了期限不再追诉的规定,但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钟鹏及其作为帮凶的妻女在犯下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期内若又有犯罪,则“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许多罪犯在第一次犯罪之后往往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犯罪,若是这样,哪怕他们第一次犯罪过了追诉期,但只要新的犯罪行为在追诉期之内,依然有可能让他们遭到法律惩处。以此逻辑类推,鉴于钟鹏的非法拘禁罪和钟鹏妻女的帮凶罪性质恶劣,给张玲造成的伤害十分深重,理当被依法惩处,那么,湖南省常德市的公检法部门应当去查一查钟鹏及其妻女是否在非法拘禁张玲之后又有新的犯罪行为,若有合适期限之内新的犯罪行为,就有办法将他们绳之以法。

据报道张玲一案的大陆媒体新京报的最新报道,“知情人称,因利用迷信致人死亡,2021年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既然这样,常德市的公检法部门理当积极作为,认真查处钟鹏及其妻女是否真有新的犯罪行为,从而给受害者和正义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