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加接获港交所函件载列复牌要求 须自行制定复牌行动计划
撰文: 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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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停牌的泰加保险(控股)(6161)发出公告,指出于1月17日接获港交所(0388)函件,当中载列出股份复牌指,包括证明公司已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证明已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3.21及3.25条,及向市场公布所有重要资料,以供股东及投资者评估公司状况。
函件内亦指出,公司须于获准复牌前纠正导致暂停买卖的事宜,并全面遵守上市规则以令港交所信纳。公司负有制定其复牌行动计划的主要责任。
港交所于函件内进一步指出,若情况有变,可能令其修改或补充复牌指引。
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倘公司股份已连续停牌18个月,联交所可取消其上市地位。该18个月期限将于2023年7月4日届满。倘公司未能纠正导致其暂停买卖的事宜、全面遵守上市规则以令联交所信纳以及于当日前恢复其股份买卖,则上市科将建议上市委员会著手取消其上市地位。
根据上市规则第6.01及6.10条,联交所亦有权于适当情况下缩短特定补救期。公司现正采取适当步骤以解决导致其暂停买卖的事宜,并将寻求尽快恢复其股份买卖。公司将适时向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通报最新进展,并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A条公布其发展的季度更新。
泰加保险(控股)自1月5日起停牌,其后保监局于1月7日宣布接管旗下的泰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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