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成热话 积金局:单凭BNO不足证“永久离港”提早提取强积金
积金局执行董事(政策)余家宝撰文表示,近日,移民议题再次成为坊间热话,连带对于如何以“永久离港”为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亦受到关注。她强调,单靠旅游证件并不足以证明申索人已获准前往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申请人须提供其他证明文件,例如由目的移居地相关部门签发的居留许可证、于移居地的租置物业住址证明、公用事业帐户资料(如水/电费帐单等),或由香港税务局发出的离港清税文件等,以便受托人作出审批决定。
余以“回乡证”为例,指单凭“回乡证”是不足够作为计划移居中国内地的证明,申请人须出示“回乡证”以外的证明文件,包括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租住房屋的合约、委聘书等,作为“永久离港”的证明。同样地,单凭出示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亦不足够作为移居英国的证明。申请人应出示其他证明文件,让受托人可整体审视个案。
她续指,积金局不时与受托人沟通,要求受托人做好第一站把关工作,确保审核程序符合法例要求,以避免有可能以“永久离港”为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被滥用的情况。
永久离港须多重证明文件
她说,强积金计划成员如果以“永久离港”这个理由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须先向受托人提交申索表格、相关文件和证据,以及法定声明,声明自己在特定日期永久离开香港,并前往其他地方居住及无意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而申请人有责任提供令受托人信纳其已获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文件及资料作为佐证,以供核实。
她指,受托人信纳的相关文件和证据,是与申索人计划移居的地方、离开的理由及个人情况息息相关。受托人担当把关的角色,在核实“永久离港”提早提取强积金的申请时,必须基于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事实陈述作整体的审核后才作出决定,包括检视申请人所提交的佐证有否矛盾之处。
她又提到,局方发现有犯罪集团藉近期严峻的经济环境,甚至声称因应疫情就提取强积金有特别安排,教唆计划成员讹称永久离港以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旨在从中收取佣金获利,当中涉及刑事罪行,就这类个案,积金局会透过通报机制,转介警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