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司法》修改获通过 放宽上市公司回购规定至6种情况

撰文: 黄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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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昨日﹙26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法》第142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放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

会议决定修改《公司法》,明确在以下6种情况下,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包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中证监认为,有关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意义重大。将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助于健全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深化金融改革,有助于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证监又称,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允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整体价值及广大中小投资者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有利于增厚每股净资产,夯实估值的资产基础,健全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促进资本市场整体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