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委会︰《银行营运守则》不会豁除于竞争条例
撰文: 黄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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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事务委员会公布,根据《竞争条例》第1条公布一项决定,本港《银行营运守则》不会豁除于竞争条例之外。
该会同时确认,目前并没有打算就现行版本的《营运守则》展开进一步调查或采取执法行动。
竞委会作出是项决定,是因应去年12月收到14间机构提交的申请,所有申请人均属《银行业条例》(第 155 章)下的认可机构,他们寻求竞委会作出决定,以确认凭借法律规定豁除,第一行为守则不适用于申请人执行《营运守则》。
第一行为守则规定,如某协议、经协调做法或业务实体组织的决定的目的或效果,是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则任何业务实体不得订立或执行该协议;不得从事该经协调做法;或不得作为该组织的成员,作出或执行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