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规则有变 无需银行持企业股权达50%或以上

撰文: 余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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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本周五(29日)晚间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列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主要从事银行债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银行不能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而是要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落实债转股。

在新变动落实后,债转股可通过两种形式实现,第一种是“收债转股”,首先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持有企业的债权,然后才把有关债权转换成股权;另一种是“入股还债”,先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斥资入股负债企业,然后要企业把从股权投资所得资金,用于偿还旧债务。

有关管理办法又指出,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主要是负有来自银行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的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此外,转股债权资产质量类别由债权银行、企业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自主协商确定,包括正常类、关注类和不良类债权,经过法定程序,可把债权转为普通股或优先股。

其实,国务院早在2016年10月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但在落实层面上一直存在困难,以截至去年底计,5大国有商业银行债转股项目签约金额共为1.6万亿元,落地金额却只得2,300亿元,原因之一,是原来的方案要求要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债转股企业全部股本的50%,并要能成为有关企业的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