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发指引信 IPO可下调发售价 而不必撤回重新申请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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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全资附属公司联交所今日两发两封指引信,分别关于首次公开招股(IPO)的灵活定价,以及IPO配售部份重新分配上限。

灵活定价的指引信列出,在一些情况之下,首次公开招股的最终发售价,可低于指示性发售价或招股章程所载指示性发售价范围下限,而毋须触发撤回机制。

下调幅度在10% 即时试行1年后检讨

新机制之下,申请人可下调发售价,最多为指示性发售价的10%,或发售价范围下限的10%,如是以发售价范围方式,调整后价格范围上限,须不高于下限加30%。如最终发售价超过上述限制,将会启动撤回机制。

灵活定价机制并非强制性措施,只要按规定披露详情,就可以毋须撤回申请而更改发售价。新规定以试行形式即时生效,12个月后检讨。

港交所表示,新股IPO只要有足够披露及符合规定,容许公司下调发售价格最多10%。(路透社)

IPO配售重新分配 修改股数上限

另一封指引信是关于IPO配售部份重新分配,申请人进行配售部份重新分配,以及公开发售部份超额分配后,分配至公开认购部份的股份数目,将以两项准则的较低者为上限。

两项准则包括不超过原先分配给公开认购部份的股数的两倍,以及不超过总发售股份的30%。

如果该项IPO设有发售价范围,最终发售价必须定于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下限,如使用灵活定价机制,则要定于下调后最终发售价。

港交所:冀便利市场及保障投资者取得平衡

港交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可灵活定价’的指引信,旨在令上市申请人可以某程度上灵活调整首次公开招股的发售价,而不用撤回并重新推出招股活动。而‘配售部分重新分配’的指引信,旨在将机构及专业投资者未接纳的股份转为公开认购部分设置分配限制,为参与公开认购部分的投资者增加保障。刊发两封指引信,是希望在利便市场及保障投资者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