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清酷刑特别多?刑官有苦自己知 皇帝愈关心案情疑犯下场愈凄惨

撰文: 麦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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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部现审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京师地区的移送案件。京师地区包括北京内城、南城,以及五城巡城御史所领属的顺天府部分辖区。清代的京师旗、民杂居,刑名案件采取地域与身分双重管理的办法。相对而言,在清代前期,由于旗、民分居程度较高,管理更侧重于身分;步军衙门管旗人,都察院五城管民人。中期以后,旗、民相对混居,管理也更侧重于地域。步军衙门管内城及城门周边区域,都察院五城管南城和城外领属的顺天府部分地区。
(本文节录自《清代惊世奇案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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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到乾隆中期,除内务府偶有处理所管上三旗包衣及内廷太监徒罪案件的记录外,京师地区的旗人、民人,及旗民交讼的徒罪以上案件,不论最初受理的衙门是步军统领衙门、都察院五城司坊,还是八旗各佐领、各部院、内务府,都要移送刑部审理。宗人府受理的皇室成员徒刑以上案件,则要与刑部会审。

刑部办理现审案件的部门和人员,清代中前期有多次变化。康熙以前沿袭明朝制度,直隶和京师地区、在京各衙门的案件由十四司分别带管,京师案件送部后分司审理。不过,十四司工作繁简不一。繁杂之司如山东司、湖广司等,单覆核所管省份的咨、题案件已经应接不暇,一旦遇到现审繁难大案特别是皇帝钦派的案件,往往难以兼顾。雍正年间,刑部奉旨添设左、右二现审司,配置相应员额的司官,左司专办钦交案件,右司专办直隶案件。

清宣宗道光皇帝朝服全身像。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转,刑部发现,这样的安排也有两个问题。第一,现审司定员之后,官员的升补与其他各司相同,司官的办事经验、法律素养与各司水准相当,但现审司,特别是左司的工作压力明显大于一般的司。因此,即便在雍正朝设立现审司以后,考虑到司官的办案能力问题,遇到重大钦案,堂官仍会挑选各司精干司官审理,全失设立现审左、右二司的初意。第二,京师官民消息灵通,长期固定现审司官员,易开交结串通之弊。因此,到乾隆六年,刑部奏准将左、右二现审司分别改为奉天、直隶二司,专核奉天、直隶两地案件,而将京师现审案件改由十七司轮流掣签派审。

步军衙门、都察院五城等在对所管地区的刑案犯证进行初步审讯后,先对照律例对该案犯的罪行进行大致判断。如果是笞、杖轻罪,步军衙门、五城可以自行完结。如果涉及徒刑、流刑以上罪名,则要马上移送刑部。案犯移送到部后,由“当月处”的值班司官负责登记,查对步军衙门等处来文,将人犯收禁,证人等取保。随后值班司官将人犯送到提牢厅,由提牢主事掣签,将犯人收入南、北两监中人数较少的监房。其中同案犯要隔别监禁,以防串供。女犯会被单独安置在女监。宗室人犯不必押送刑部监狱,而是关在宗人府空房中待审。收禁次日,收禁犯人的值班司官将该案文卷呈堂,由堂官掣签,分配给十七清吏司中的一个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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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一处理方式又重现了康熙年间的问题。如果案件重大,碰到本司繁冗或缺少干练官员的情况,就非常难办。面对这一问题,乾隆中期体制已近完备的秋审处给出了解决方案。这一时期,刑部律例最熟、能力最强的司员都聚集在秋审处,碰到现审的烦难案件,刑部将掣签与派审结合起来,除接案时仍将案件掣交某司审理外,由“当家堂官”指派秋审处干练司官若干名与之会审。在这种情况下,派审司官自然而然成为该案真正的主审官,本司人员不过“拱手陪坐”而已。

总的来说,乾嘉年间派审的情况尚少,道光以后则逐渐形成现审大案无不派秋审处司官的局面。到同治、光绪年间,现审大案则全由派审司官处理,本司官员似全然不必参与。晚清名宦沈家本担任刑部奉天司主稿时留下详细日记,其中提到,光绪九年九月本司掣得现审案一件,“堂派徐兆丰来司办现审,李念兹帮办现审……徐、李二君到司,现审有徐君办理,可以弛肩矣”。徐、李二人即堂派的秋审处官员。二人到司,身为本司主稿的沈家本便可以“弛肩”,可知此时各司掣签现审不过名义而已,本司司官对案件已无过问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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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与用刑

现审案件分配到司后,就进入了审理程序。乾隆以前,刑部现审有所谓汉人不问满事的倾向,这是延续了清廷在关外的习惯。在康熙中期以前,刑部审理旗人案件需要用满文录供,汉官虽然也可以参与审案,但看不懂供词,只能审阅经笔帖式翻译后的招册。另外,许多案件涉及旗人内部的习惯、利益,汉官也不愿过多参与。因此,康熙四十三年以后,虽然旗人案件招供改为兼录满、汉双语,但汉官不问满案的习惯一直保持到乾隆末年。

不过,所谓汉官不问满案,也不能理解为绝对不过问。在清初,满官的文化水准普遍较低,对律例的理解更是远不能与汉官相比,满官即便遇到旗人案件,也往往会就律例的适用问题向汉官请教。康熙年间的律学家王明德在《读律佩》中记载,康熙九年他在刑部福建司任职时,旗下有一小叔收嫂案送到本司,全司的满汉官员都找不到对应的律条处理,讨论了将近一个月还没有结果。当时刑部河南司的掌印满司官名叫库而康,平时学习汉文很是用功,他认为应该适用《大清律》中“出妻”一条注释中“期亲以杖一百、流三千里”。

王明德解释说,《大清律》中“出妻”、“完娶”分属不同的条目,不能混淆在一起适用。几番辩论后,库而康对王明德十分佩服,其他满汉官员也都很认可。不过,该案最终并没有按照王明德的意见断拟,而是由福建司掌印郎中宜成格裁定。由此可见,此时的满官虽然努力学习汉文与律例,但在熟练程度上还存在很大问题,遇到旗人案件,也需要与汉官讨论相应的法律适用问题。当然,最终的决策仍要由满官做出,汉官即便稍有异议,也不会越俎代庖。

夹棍、指、枷、板等均是清代较常用刑具。(《满清十大酷刑》剧照)

乾隆、嘉庆以后,所谓汉官不问满事的惯例被逐渐打破,移送或是钦交的现审案件不分旗汉,普通案件由各司统筹分派官员审理,大案则由堂派的秋审处司官会审。与清代其他行政事务的做法相同,刑案派审一般都采取满汉兼用的做法,如一满一汉、两满两汉之类。

如果是本司审理的普通案件,本司多选派一满一汉两位司官坐堂。司官手写一票,命衙役送到南北二监,交司狱官提取人犯,由帮班禁卒押带至司听审。审讯大多安排在白天,如果案情复杂、限期紧迫,也会在夜间熬审。至于堂派秋审处司官到司会审的案件,审讯安排须以秋审处司官为准。秋审处部案累累,如果正值秋审核稿之期,更是繁忙,拖延的时间往往更长。至于钦命刑部与其他衙门会审的案件,虽然谕旨上通常指派由某大臣前往会审,但真正到堂参与审讯的多是该大臣所在衙门的司官。

当然,如果是极其重大的钦案,特别针对高级官员的政治类案件,也有钦派亲王大臣与刑部堂官同堂会审的情况。如雍正朝审理有关年羹尧的一系列案件时,就多以亲王、重臣会同刑部审理。《文献丛编》中收录有〈戴铎口供〉一份。戴铎系雍正帝潜邸亲信,因为与年羹尧关系匪浅,此时亦被牵连在内,押赴京师受审。对于这样的人物,如果仅以刑部司官坐堂,必然被其轻视。因此雍正帝命他最亲信的弟弟怡亲王允祥与刑部会审。〈戴铎口供〉开头写“十三王爷同大人问”,即指怡亲王与刑部堂官当堂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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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惊世奇案启示录》(封面)

书名:清代惊世奇案启示录:帝王心术、官场规则、制度弊端、人情罗网,从疑案的炼成看清代从盛世走向末路

作者:郑小悠,1987年生于北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国家图书馆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为清代制度史、政治史,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擅长历史文学、历史普及类作品的写作,文笔生动平易、引人入胜。其作品《年羹尧之死》一经出版,即受到好评,影响广泛,入围《新京报》2018年年度好书;获得“2019博库·钱江晚报春风悦读盛典”年度新人奖。

【本文获“麦田出版”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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