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例】被迫放无薪假可否索偿? 符合2条件雇主可合法扣薪

撰文: MoneySm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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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肺炎疫情群肆虐,不少商场及店舖生意受影响,有公司要求员工放无薪假或提早下班,以节省成本。不过对于员工而言,因而令收入减少,公司有否违反雇佣条例或合约条款?可否索偿?MoneySmart为大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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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无薪假变停工 可索偿

之前有报道指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由2019年9月起,要求员工放无薪假,公司发出的通知书内指由11月起计3个月内,要求员工放18日无薪假期,希望员工谅解及配合。

虽然谢瑞麟表示要求属自愿性质,但若雇员被要求放无薪假的日数达到一定比例,便可视作被停工,届时雇员便有权向雇主索偿,包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代通知金等等,并向雇主要求解除合约,条件包括以下两点(按图放大):

扣薪不犯法 须符合两个条件

不过,于特定情况下,公司扣减员工薪金亦属合法。

如公司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无薪假的同意书,即员工变相确认,可于不开舖日子放无薪假,员工便有可能会按比例减薪。因此若员工选择拒绝公司决定,应直接拒签同意书以保障个人权益,并可保留日后追究权。

另外,时薪工作者由于直接以工作时数计算薪金,因此若因提早关门导致工作时数减少,雇主便有权按照实际时数计算薪酬,变相减薪。

话虽如此,实际情况始终须视乎合约条款,不论雇主或雇员或应先向劳工处查询适当做法再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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