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法律学者:若批特赦 等于告知公众“警察打人无问题”
撰文: 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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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已全部判监2年,引起亲建制团体批评刑罚太重,民建联蒋丽芸更在立法会提出质询,能否特赦七警刑罚,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一方面指不评论,同时因七警已提出上诉,指未完成司法程序,特首不会行使特赦权。不过有法律学者坦言,比较过往特赦案例,七警有“三无”:无长刑期、无医学理由、无人道理由,故根本不符特赦条件,若七警最终上诉失败,但获特首特赦,便等同告知公众“警察打人无问题”。
港英年代特赦 须经《英皇制诰》
特赦在港英年代已有,当时由港督经《英皇制诰》特赦,1993年前,香港最高刑罚是死刑,自1966年底,所有被判死刑的犯人皆获特赦至终身监禁,释放遭判冤案的囚犯 ,亦有减短刑期。
1997年回归后,特赦权依据《基本法》第48条,交至特首,可变更刑期,但不可推翻法庭定罪的判决,即是罪犯可获特赦出狱,但刑事定罪纪录不会被取消,同时成立“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就建议特首减免刑期作出成文规定。
过去5年有98宗特赦
今次七警案后,外界再次谈论特赦,有亲建制团体希望赦免七警的刑罚。而据保安局统计,2012年至去年,共98宗特赦个案,虽《基本法》未有详列特赦条件,但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便提及,过往主有3类情况可特赦:
无限期刑罚人士、长期监禁刑罚(即10年或以上)人士,以及在定罪当日未满21岁的人士
因医学理由留在狱中有生命危险、患病囚犯不会存活超过其刑期
在囚人士向特首呈请特赦,批准会基于人道理由,或服刑期间曾为检控有实际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