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处与警全港打击非法劳工 共拘20黑工、雇主及逾期逗留者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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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于本周一至昨日(19至22日),一连4日在全港多区展开代号“捷足”、“光影”、“曙光”反非法劳工行动,联同警方的“冠军”行动,共拘捕14名怀疑非法劳工、3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及3名逾期逗留人士。
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入境处特遣队搜查75个目标地点,包括商业大厦、按摩店、住宅大厦、餐厅及零售店舖,拘捕3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女雇主(53至60岁),及5男7女(36至60岁)怀疑非法劳工,当中一名女子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其中3名女子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怀疑伪造身份证。
“冠军行动”中,入境处与警方共搜查深水埗区30个目标地点,拘捕一男一女(均42岁)怀疑非法劳工,两人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
入境处指出,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
同时,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可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10年;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另外,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