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茂坪警署及纪律部队宿舍接报有炸弹 警查无发现列“炸弹吓诈”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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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湾仔警察总部今日(20日)收到1件藏有危险物品的信件,收件人为警务处处长邓炳强外,警方今午另外接获1宗炸弹吓诈案。中午12时57分,警方接获男子报案,指秀茂坪康宁道秀茂坪警署及秀茂坪纪律部队宿舍外有炸弹,警方到搜查现场后未有发现,案件列炸弹吓诈。

据《公安条例》 第28条炸弹吓诈行为,任何人将任何物品或物体放置于任何地方;或藉邮递、铁路、海路、航空的方法,或藉任何其他将物件由一地送往另一地的方法,运送任何物品或物体,意图诱使他人相信该物品或物体相当可能会爆炸或着火,并因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或财产受损,即属犯罪。此外,任何人将其明知或相信是虚假的消息向他人传达,意图诱使该人或任何其他人相信任何地方或地点放有炸弹或放有会爆炸或着火的物品、物体或物件,即属犯罪。

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及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5万元及监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