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出狱】谋杀需由台湾告 律政司:港证据不足一罪不能两审
去年于台湾涉杀死女友潘晓颖,回港后因洗黑钱罪被判囚29个月的陈同佳,将于明日(23日)刑满出狱。陈同佳于上周去信特首林郑月娥表示决定获释后到台自首,台湾政府连日多次批评港府做法,又怀疑被告可能于香港预谋犯案,指港方非无司法管辖权,应该由港方先处理本案。
律政司发声明回应,重申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疑犯清洗黑钱的罪名,又指基于“一罪不能两审”原则,若疑犯在港被判无罪,他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未必能够就同一罪行再被起诉,最终可能不需要负上相关的法律责任。
无足够证据就其他罪行提刑事检控
律政司今日(10月22日)发声明,指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对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会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辖权方面,香港是奉行“属地原则”,一般只会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境内,才会有司法管辖权。就有意见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为香港居民,且预谋犯罪地在香港,港方应有司法管辖权”,律政司重申已经对案件谨慎和全面地考虑警方的调查及所得的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疑犯清洗黑钱的罪名,并没有足够证据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检控。
如被起诉后无罪 另一司法管辖区未必能起诉同一罪
声明又指律政司的刑事检控决定,均是严谨地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独立作出,并只会于充分可被法庭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另外律政司又指若疑犯在港被判无罪,基于“一罪不能两审”的法律原则,他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未必能够就同一犯罪行为再被起诉,最终可能不需要负上相关的法律责任。律政司称任意要求检控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
声明指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毕后均会获释,政府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将释囚任意继续拘留,政府部门必须依法执行职务,不能随意行使职权。声明又指把违法的人绳之于法,是每一个文明社会应有之义,犯案者因应通缉令而自首,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能够使公义得以彰显,又称断然拒绝犯案者自首,是罔顾公义及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亦有违法治的精神。
律师:台湾亦有“一罪不能两审”原则 被告可质疑“两审”不公
律师黄国桐表示,台湾即使属大陆法系,亦同样有“一罪不能两审”原则,因此即使两地司法体制不同,亦有同样原则存在,而且于台湾有关“一罪不能两审”的判例比香港多。而对于港方如曾审判过一宗罪行,台湾会否就同一宗罪行作审理,黄国桐认为应由当地法庭决定,但指被告或辩方可以质疑“两审”对被告不公平,有违公平审讯的原则;但同一罪行即使曾经于外地审讯,不表示其他法庭不能再审理,“咁咪好易,唔通我去非洲小国话审完,我又大摇大摆去第二度”,因此届时仍需要由当地法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