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出狱】台法务部拒陈赴台自首 港府:与通缉目的相反

撰文: 鲁嘉裕 黄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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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拖箧弃尸杀人案疑凶陈同佳,于本月23日将刑满出狱,原本因港台间无引渡安排令陈于台湾的杀人罪名审讯无期,而于陈获释前夕案件再现转机,陈同佳在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游说下, 同意到台湾自首,港府对此表示乐意向台湾提供合法可行协助,又称港方无足以控告陈在台涉杀人的证据,法庭对该罪无管辖权。惟台湾批评港府于案件上非无管辖权,坚持要求港府以司法互助方式处理,并拒绝陈同佳入境台湾,令陈同佳回台受审的争议再陷入困局。

 

 

台湾法务部长蔡清祥 拒陈同佳自首

台湾法务部长蔡清祥傍晚举行记者会,表示打击跨境罪案应循司法互助处理,并坚持拒绝陈同佳来台自首。

蔡清祥指出,打击跨境罪犯,理应透过正式司法互助处理,并不是单独犯人问题,他希望港方能够依照国际惯例,通过相关渠道磋商。蔡又称,不主张杀人犯可逃避刑责,陈同佳返港被捕,应该由香港政府优先处理,台湾可提供相关事证,并提出三个原则,第一,台港双方都拥有司法管辖权,案件中疑犯和受害者都是港人,而疑犯目前仍服刑当中,在刑满之前,港府理应追诉犯行,维护公义,考量到审判在香港,应该由香港政府优先审理。笫二,无论台湾或香港政府对案件责任。香港政府不应该让疑犯消遥法外,台方也可以透过正式司法互助管道处理本案事证。第三,台湾法务部和陆委会过去多次去函香港,索取本案相关资料,但港方置未有理会,台方愿意在司法互助前提下提供罪证等。

保安局指:法理法律不存障碍

本港保安局亦回应事件,指台湾杀人案陈姓疑犯自愿出狱后到台湾自首,事件在法理上及法律程序上完全不存在任何障碍,与有否长期刑事司法协作机制无关,事件完全可以独立处理。

事实上,基于打击犯罪,彰显公义的原则,对被通缉人士自愿自首的全球通行做法皆是尽快接收,以将疑犯缉拿归案、向疑人问话、侦查起诉,不会诸多托辞,无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缉人士入境,这做法完全与通缉目的相反。

每个司法管辖区及其部门应该秉持公正,彰显公义,公道行事。台湾杀人案涉及一条年轻的生命,以及一个年轻人犯错后觉悟,愿意承担责任。保安局希望台方彰显公义,还死者公道,让疑犯有赎罪机会,抚平死者家属受创的心灵,务实处理,符合一般常理。

陆委会发言人:三次司法互助请求无回应

台湾负责侦查潘晓颖被杀案的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于去年接获潘父报案后,于去年3月22日曾透过陆委会,就案件首次向港府提交司法互助请求书,提出调查取证的司法协助;至去年5月3日地检署指因发现新事实新证据,再向港府提出第二份司法互助请求书。第三次请求为去年12月3日,地检署对陈同佳发布通缉,并向港府请求协助遣送被告陈到台湾受审。

陆委会副主委兼发言人邱垂正,上月接受香港01访问时表示,案发后台湾方曾三次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请求,包括第三次为建议进行逃犯移交,但很遗憾港府都没有回应。

邱垂正指台湾对案件的初衷不变,站在被害人的怜悯心、同理心,希望司法能够彰显,能够将加害人绳之于法。邱垂正又指,陆委会未有收到潘晓颖家属的求助。对陈同佳释放在即,邱垂正指陆委会立场一直以来都一样,希望把疑犯绳之于法,台方一直强调利用一次性或个案式的司法互助形式处理案件。

对香港因《逃犯条例》修订争议引发连月示威运动,但杀人案至今仍无法解决,邱垂正称感到失望及气馁,指过程中台湾方不断提醒港府与北京当局,《逃犯条例》引发香港社会的不安及疑虑,及可能对人权、香港自由法治造成侵犯,港府需要注意和倾听市民声音、回应诉求,但遗憾香港特区没有处理好,引发大规模的抗争,希望香港社会早日回归平静及正常运作。

陆委会副主席邱垂正   (黄迪雯摄)
大陆委员会

拒陈同佳入境 批港非无管辖权
而于陈同佳决定自首消息传出前两日(17日),台湾法务部发声明,指据悉香港警方已掌握未提供台方的在港证据,并怀疑被告可能于香港预谋犯案,香港非无管辖权,声明又呼吁港方积极续押追诉。而于陈同佳向特首表示决定自首当日,法务部一日发出两则声明,一为否认呼吁港方续押追诉陈同佳是推卸责任;二为指出港府于过去曾表示会调查陈同佳于香港境内有否预谋进行杀人,及研究于香港法律体系下如何处理案件,可见香港警方等已在调查陈同佳是否在港预谋犯案及搜集在港证据。

法务部又指香港现行法律包括《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等均有类似域外管辖的规定,均无违反香港基本法的问题。随后一日(20日)陆委会发声明,指港府欲让陈同佳来台投案,应承诺透过司法互助方式提供在港事证以利侦办,因此台方有必要先对相关人员入境采取管制作为。声明又批评港府处心积虑凸显港人在港外中国大陆地区犯罪没有任何管辖权,矮化台湾主权。

三境外杀人情况可用《侵害人身罪
根据本港法例中《侵害人身罪条例》,于三种情况下可处理涉及香港境外杀人行为:第一是其杀人行为于香港境内已策划及预谋,即符合“串谋或唆使谋杀”;第二为伤害行为于海外发生,而伤者回港后死亡;第三为伤害行为于香港发生,但伤者于境外死亡。

司法协定互助不包括台湾
而对于台湾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问题,按香港法例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香港现时与32个司法管辖区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惟条例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部分”,因按《释义及通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台湾,因此港方无法与台湾进行司法互助。

司法协定互助不包括台湾
而对于台湾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问题,按香港法例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香港现时与32个司法管辖区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惟条例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部分”,因按《释义及通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台湾,因此港方无法与台湾进行司法互助。

坊间例修草案被否决
过去多月有立法会议员及法律界人士提出修订《逃犯条例》以外的方案,其中公民党杨岳桥及民主党尹兆坚早前分别提出私人草案,杨岳桥4月时提出修订《侵害人身罪条例》,即扩阔香港法院权力处理港人在境外涉嫌谋杀、误杀或意图谋杀的案件,以授予本港法院“域外法权”的形式处理台湾杀人案,惟方案提交特首林郑月娥后被拒绝交到立法会首读。

尹兆坚则提出私人草案建议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加入8项涉谋杀、误杀或意图谋杀罪行,香港拥有司法管辖权,疑犯若身在香港,本港法庭有权审理。法案于7月时已获律师司签发证明书,惟立法会秘书8月时按主席梁君彦指示回复指,议员提交法案前,应先咨询相关事务委员会后,再裁决法案是否符合《议事规则》。而以上两个方案及由法律界人士提出“港人港审”等五个方案,早前亦被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以属地原则、取证困难及没有追溯期为由否决。

陈同佳当日在香港乘坐囚车入狱。(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