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菲制毒案】返港服刑须符五条件 港菲协定生效后从未获批
四名港人于菲律宾卷入制毒案,经两年审讯终有判决。今早菲律宾法庭宣布,四人藏毒罪成,被判终身监禁及罚款500万比索(折约港币74万元),但制毒罪不成立。四名港人及家属闻判决后,情绪激动。四人的代表律师Jeffery指,如家属决定上诉,会尽力协助;倘若上诉失败,为四人申请回港服刑或是一个可行做法。
香港与菲律宾于2002年6月已签订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惟协定生效至今,从未有任何在菲律宾囚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被移返香港继续服刑。
由于四名港人及其家属正在研究判词,考虑是否上诉,故暂时未可申请回港服刑。但倘若四人决定不再上诉或上诉失败,终身监禁为最终判决,四人可提出返港服刑。根据香港的《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香港与菲律宾可根据两地于2002年6月签署的移交被判刑人士签定双边协定,安排四名港人返港继续服刑,但必须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1. 被判刑人在菲律宾被裁定的罪行,在接收方(即香港)的法律亦构成刑事罪行;
2. 倘香港是接收方,被判刑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与特别行政区有密切的联 系;
3. 判决已属最终判决,且在移交方(即菲律宾)再无任何的进一步诉讼;
4. 被判刑人所受刑罚属监禁、拘留、或其自由在任何机构以任何其他形式被剥夺,刑期为:(i)终身;(ii) 因心智上无行为能力而无确定刑期;或(iii) 固定刑期而于要求移交时尚须服刑最少一年;
5. 移交方、接收方及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
《条例》有助在囚人士改过自新 本港与17个地区签订相关协定
特区政府制定《条例》目的是订立本地法律框架,以便进行移交和作出规管。任何在海外国家服刑的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服刑的外国人士,均可申请返回原居地服刑。而将被判刑人移交到原居地,可让被判刑人在熟悉的环境下服刑,免除语言障碍,方便亲友定期探望他们,有助他们改过自新。现时香港与17个地区签订有关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当中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法国、印度、意大利及澳门等。
《条例》1997生效至今共114名被判刑人士获返港服刑
保安局回复指,自《条例》(香港法例第513章)于1997年6月生效以来,特区政府共接获286宗在其他地区被判刑港人欲移返香港继续服刑的申请。截至2018年11月,共有114名被判刑人士被移返香港继续服刑,其中包括4名、29名、3名及78名分别在澳大利亚、泰国、美国及澳门特区被判刑的港人。
从未有在菲囚禁港人获批 港府正处理7宗申请
而政府现正处理7宗在菲律宾被判刑港人欲移返本港继续服刑的申请。七名申请人年龄介乎45至70岁,分别在菲律宾被判囚25年至终身监禁。7人的移交申请于2002至2012年期间经中国大使馆转介至特区政府,特区政府至今仍等待菲律宾政府的文件及会否同意移交的答复。
何志平邓龙威可提出返港服刑 嘉荟轩命案英银行家欲返英服刑
现时港人在外犯法事件,以何志平贿赂案、邓龙威藏毒案较受关注,倘若两案均上诉无效或失败,二人仍可循《条例》,提出返港服刑。而湾仔嘉荟轩双尸命案,英国被告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终身监禁后,当时其代表律师透露,George Caton准备申请返英国继续服刑。
图辑:四名港人菲律宾制毒案 案发经过及判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