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社论|法治没有“以洋为师”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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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举办香港法律周,特首李家超形容是“说好香港法治故事的一个好开始”。说好香港法治故事,跟政府近来念兹在兹的“说好香港故事”差不多,既曰“说好”而不是“做好”,就带有香港故事本来就是好的意思,只是不被外界认识。有麝没有自然香。

但香港法治故事是否已经做好,这不无商榷。反修例风波之后,一些法官似乎立场先行,未能中肯履职。即使不说这个棘手争议,早前不是有裁判官处理行人乱过马路案件,也花上超级九十天的审讯后才有裁决吗?堂堂法院竟然出现这样明目张胆的“拉布”,实在叫人咋舌。还有初选案尚未开审,有法官形容是漫长的等待,立场新闻案的检控方亦被质疑处事未周。香港法治故事看来不只要说好,也要做好。

公信力是矛与盾

说好香港法治故事,或者说好香港故事,还有另一层意思,那就是得到别人的正确认识和欣赏是重要的。不然清者自清,大可抱着不管流言蜚语、只管做好自己的心态,对外界的批评处之泰然。李家超在香港法律周提到,政府全力支持“增强市民和国际社会对香港法治的信心”,显然国际社会的信心也是重要的。

英谚有谓“公义不仅达致,并得以彰显”,法治当然应该要有目共睹,不能曲高和寡。如果政府高举法治但市民感受不到,社会不这样觉得,那样的法治是不足够的。因为得不到信任的法治,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而香港作为国际城市,我们当然也希望这里的法治能得到世界认同,令人流、资金流也乐于进来香港,发展机遇。

但得到别人的认同,跟法治始终是两回事。反修例风波前不久,时任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便曾提及,除了公义要得以彰显之外,也“不能为求人前彰显公义,而导致公义无法施行”。盲目追求别人的认同,可能会令法治精神要被妥协。反过来说,得不到别人的认同,也不一定是法治水平不够。认不认同,因素很多。

香港的法治水平很高,是世界银行亦都认同的事实。香港在世界管治指标的法治指数,长年得分超过九十分。以往不少人形容终审法院的海外法官是金丝雀,他们来港参与审讯便是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否则就是投下不信任一票。但英国最高法院院长韦彦德及副院长贺知义两只金丝雀飞走了,包括贺辅明在内的许多海外法官仍然留任,那到底是走的金丝雀代表事实,还是留的金丝雀才反映真相?英国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欲来港代表香港政府出庭诉讼,西敏宫的政客却百般阻挠,那香港的法治到底得不得到英国人的认同?

香港司法堪肯定

《基本法》第82条订明终审法院可邀请海外法官参与审判,法例又容许具丰富经验的海外大律师来港就个别案件出庭诉讼,海外法官、海外大状在客观效果上好像是在给香港的司法制度加持。许多人都知道贺辅明曾经称许公民抗命是光荣传统,而双学三子公民广场案的终审法官之中包括了贺辅明,那不就代表那个判决很具说服力?人权大状彭力克多次来港参与诉讼,不就代表香港的司法制度有公信力?十多年前地产商与立法会兴讼,分别从英国聘来御用大律师,被视为是颠峰对决。如今黎智英涉嫌勾结外国势力案即将开审,请来的也是英国御用大律师,别人还未说什么,一些人好像已认为案件立即高了一个档次。

不是说不能够外聘大状。问题是为什么乡议局打丁权案,聘请的是彭力克而不是香港大状?为什么香港政府检控未经批准集结,要找英国的David Perry?为什么黎智英找人为自己辩护,也是找英国御用大律师?香港有没有自己的贺辅明?

过去香港本地培训的法律人才有限,《基本法》容许海外法官参与判决,不只可以加强各界对香港司法的信心,也能够受益于海外司法人才的经验和观点。但今天香港已经累积了不少法律人才,张举能更是首位本地培训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香港司法即使在外地法官缺席下,质素仍有保证。我们的资深大律师约100名,不论是刑事或是民事,是商业法或是人权法,不应该没有自己的人才。海外法官和大律师参与审讯,或许能加强公众和国际商界的信心,但这不能够代表必须要有海外人才的参与,香港司法才能够获得信任。

甚至在某些方面,本地法官和大律师应该更加胜任。毕竟裁决不只涉及法律原则,关键往往在于对具体情况的掌握和判断,土生土长的香港人应该对此更加了解,更加明白抽象的法律原则在特定情况下该如何应用。

立足香港的法治

黎智英外聘的御用大律师是刑法和人权法的专家,在国际刑事法院、欧洲人权法院都曾出庭诉讼,经验毋庸置疑。但没有两宗案例是完全相同,每一宗案件都有它的独特性,更何况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宪政秩序之下,差异更加大。美国对于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权规范,跟西敏制的英国就显然不同。香港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受英国影响甚深,但又有着殖民地管治的行政主导特质,加上九七之后的“一国两制”宪政秩序,香港在理解《基本法》以至其他涉及政府的法律争议时,便不可能不考虑香港具体而特殊的情况。

即使是欧洲人权法院,也有非常重要的自由空间原则,认为国际级法院须给予个别国家的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一定的弹性,因为他们更能掌握当地的需要和情况。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怎样取舍,当欧洲穆斯林希望戴头巾而政府认为有碍治安,当一些人认为侮辱宗教是言论自由而另一些人认为已超出社会底线,当美国左翼高举女性堕胎的自由而右翼强调胎儿的生命,抽象的法治精神、人权原则难以帮助我们找出最恰当的裁决,而必须从具体的法律条文、社会背景来考虑。正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在法律周的致辞表示,法治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持续发展,并且要满足社会的需要。

这样说不是要陷入相对主义、虚无主义,掏空法治和人权的理念。相反,香港的司法应该在具体案件中,说明我们如何平衡不同权利和价值,同时能够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真正体现法治和人权。在一方面,香港承受着中西文化的碰撞,法制上又是中国唯一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在拿捏平衡方面的挑战本来就特别大。但另一方面,香港又是“一国”之下的“两制”,是国家最开放和最国际化的城市,我们应该有更大的空间和自信展示香港的独特优势,说明我们是如何推进法治、实践人权。

这是香港的挑战,也是香港的机遇。要说好香港故事,没有事情比说好香港法治故事更重要。《港区国安法》的案件充满争议,初选案、立场新闻案、黎智英案备受关注,甚至是被国际媒体放在放大镜下检验。在法庭审讯控辩双方的时候,我们的司法和法治本身亦在被社会审视。能够处理好不同价值的平衡,拿捏好内地与香港法制的差异,香港的司法和法治便能通过考验,擦亮香港招牌。香港的法律制度健全而人才深厚,值得我们审慎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