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被指挡警方防线 社工刘家栋阻差办公罪成 判囚1年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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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网民发起727“光复元朗”游行,抗议721元朗白衣人袭击事件。警方虽发出反对通知书,惟大批市民仍然到元朗“行街”聚集。事件其后演变成大型冲突,社工组织“社工复兴运动”成员刘家栋当日在现场涉挡住警员防线推进,助示威者离开,被控一项阻差办公罪。刘早前否认控罪受审,今(17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警方可使用合理武力驱散占路的人群,过程中有人受伤是无可避免。而被告叫警方放慢速度和保持距离,是不合理,被告亦心知自已的要求荒谬。裁判官又斥责被告的罪行,令警方执法难上加难,遂决定判被告监禁1年。辩方申请被告在上诉期间获保释,但遭裁判官拒绝。被告为反修例事件中,首名遭定罪和判监的社工。

被告刘家栋,24岁,报称社工。他被控1项阻差办公罪,控罪指他于去年7月27日,在元朗安乐路与泰祥街交界附近,故意阻碍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员陈沛杰。

指警方有权冲上前推撞示威者  有人受伤是无可避免

署理主任裁判官苏文隆在裁决时分析指,示威者无权占据马路,警方可使用合理武力驱散人群及恢复交通。示威者逗留现场对峙,有人用强光照射挑衅及扔砖,并有状似记者的人在警方旁边徘徊,警方需要提防突袭。

苏官称,虽然警方小心翼翼推进渐有效果,但仍有示威者不愿离去,只在马路上缓缓后退。他指,警方职责非与示威者一同非法游行,而是驱散他们或把他们赶入横街,并反问:“不然,示威者怎会解散,现场秩序怎能恢复?”他认为警方有权冲上前推撞示威者,而过程中有人因而受伤是无可避免的结果,这是被告、示威者及警方也会预料得到,并无讨论余地,后果需要自负。

被告叫警方放慢速度  等同要警方背弃职责

他续指,被告见警方来势汹汹仍在警方面前慢慢后退,至双方渐近时用手撞警盾,逼使该名警员转左。苏官道,无人可阻该名警员的去路,正如无人可阻警方追截劫匪。被告不仅止令该警员不便,更是从根本打击他的工作,并构成控罪中的阻挠。

苏官形容警方的部署因被告而出现缺口。警方以寡敌众,需团结推进,惟被告随后走入警方阵营,打乱及拖慢警方行动,警方一度停下数分钟才可再次推进。

他指警方的推进合理合法,亦合乎比例,是解决现场困局的唯一方法。被告叫警方放慢速度、保持距离,等同要警方背弃职责、放弃推进,是完全不合理。被告是成年人,心知自己的要求荒谬,既不应该,遑论必要;辩方以保卫他人作为抗辩理由,说法不成立。苏官继而裁定阻差办公罪罪成。

求情指为免人踩人才犯案   法官斥被告行为令警方执法难上加难

辩方求情指,被告3年前年从社工高级文凭课程毕业,其后一直任职社工。他加入了关注学生自杀及康桥事件的小组,亦曾参与社福界的特首选举,可见为人关注社会及他人福祉。案发时,被告目睹有示威者被挤至不能动弹,又有人倒地受伤。他曾向示威者确认众人准备离开,为免发生人踩人才会如此行事。辩方又提到身为社工的被告被定罪后,或需受纪律惩处,望法庭判处罚款。

惟苏官指,虽然被告没有同党,亦不曾袭警或使用任何工具,但其所为并非小规模。他谓,被告身旁至少有两名疑似社工的人,当时情况危险混乱,示威者众多,情绪难以控制。他重申警方的推进受阻数分钟,斥被告令警方执法难上加难,判处监禁一年。

辩方大律师李安然听取判刑后表示“超出预期”,与被告商讨后认为刑期过重。他指被告初犯,案件不涉及暴力,即使普通的袭警案也未必会判超过数月的监禁,且法庭亦未有为被告索取任何报告。辩方替被告申请保释以候上诉,但遭苏官拒绝。

警员供称被告用身体撞盾

水警警员陈沛杰在审讯时作供时称,案发当晚其小队到元朗西铁站对出筑成防线,当时有过百名示威者聚集。陈的小队其后推进至案发地点,并作出警告,而颈挂口罩的被告,手持证件在马路中心出现,但陈未有看清该证件。被告与其他三人以缓慢的速度向后退,期间被告不断称“退紧退紧”。

陈又指,被告不听从警告离开,令警方需刻意减慢推进速度。而他受被告阻挡而停下,被告的身体及面碰到其长盾,并用身体撞盾。被告之后进入警方防线,被警员制服。

案件编号:FLCC34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