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围逾50年寮屋老店被控非法占用 寮屋办质疑“执别人寮屋号码”

撰文: 陈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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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围寮屋老店“大兴玻璃”自60年代经营至今,是区内硕果仅存的玻璃店,传承传统造镜手艺。寮屋侧写有寮屋号码“RTW/158”字样,惟寮屋办质疑该处非原有寮屋,控告玻璃店东主“不合法占用未批租土地”。寮屋办曾承诺只要店主证明该店于70年中存在便考虑发还号码,辩方律师质疑寮屋办搬龙门。

大兴玻璃已于大围屹立逾50年。(脸书专页“救救大围 大兴玻璃老店”)

现址有“158”寮屋号码 官方纪录已取消 “唔知系咪执人身分证咁执人冧把”

位于大围西巷20号的“大兴玻璃”登记作储物用途,有人于2014年1月向地政总署投诉,改作商店及工作室。寮屋管制办事处(俗称“寮仔部”或“寮屋办”)副经理刘志宏表示,当时接获转介并到场视察,寮屋侧面写有红色油漆“RTW/158”、“12x12x8”及“Storage”字样,并发现寮屋今作工作室用途。根据寮屋政策,已登记的寮屋不能更改其尺寸、用途、用料及地点。于是,署方发信予寮屋后方私人土地之业主及寮屋占用人,促其纠正用途。

但寮屋办翻查过往寮屋记录及鸟瞰图后,发现原有的158号寮屋已不存在,并非玻璃店现址。刘志宏表示,寮屋号码于1976年7月2日写上,但根据1982年的鸟瞰图,政府清拆积富街附近一带5间寮屋(包括156、159及160号)后,已将其寮屋记录取消,唯独157号及158号例外。在2015年1月,寮屋办以“不存在”为由,将157号及158号寮屋记录取消。

在1993年的照片中,店外已写有寮屋号码。(脸书专页“救救大围 大兴玻璃老店”)

沙田地政处地政主任冯伟谦供词指,在2015年2月至4月,与测量署一同视察,确认大兴玻璃为政府土地上兴建之构筑物。冯伟谦及同事在2015年6月5日于现场张贴通知,并亲身告知被告廖锦明,须在2015年7月6日前停止占用政府土地。同年8月,冯伟谦发现占用情况没有改变,于是告知地政总署。

刘志宏认为寮屋号码疑遭人冒充,并曾在会议上谓:“唔知系咪执人身分证咁,执人冧把。”辩方律师质疑寮屋编号为内部文件,一般人难以巧合地取得号码。

店东廖锦明继承祖业,承传造镜手艺。(脸书专页“救救大围 大兴玻璃老店”)

政府曾称70年代存在证明可重新获发编号    辩方律师批评“搬龙门”

在2015年4月23日,署方曾与玻璃店东主廖锦明及其家人会面,有官员表示,只要他们能提交1976至1979年该店存在的证明,并得上级批准,便有机会重新获发寮屋编号。自2014年起,廖锦明多次提交文件,包括1963年的电费单、过往的差饷单及1978至2000年商业登记等,亦有街坊可作证,说明父亲廖启能自60年代起在该处开店。惟同年9月23日,陈耀明引用1982年的指引,表示即使是1982年之前兴建的寮屋亦未必获发编号,如果该寮屋横跨官地与私人土地,将不获批号码。

辩方律师批评政府的做法是“搬龙门”,刘志宏否认,指初步调查时误会那是“真的158(号寮屋)”,“后来发现更多事实,它不是158。说它是158,才是‘搬龙门’。”辩方律师亦质问陈耀明,为何未调查清楚便贸然去信,导致前后立场改变,对方回应“答不到”。

案件将于11月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