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K天眼】旺角杀街天眼照升呢 01实测 路人样貌车牌号码超清晰
旺角行人专用区虽然去年8月已“杀街”,惟因十年前“镪水弹”事件而安装的“天眼”闭路电视系统不但继续保留,还要“升呢”。油尖旺区议会月前通过,将天眼的影像解像度升级为4K,影像储存期增加至30天,另拟放宽警方可就任何发生于该处的刑事案件提取录像。究竟4K可以有几高清?香港01记者在旺角西洋菜街的高处拍摄实测,发现4K影像可清楚拍下街上的人脸、车牌、街名。有区议员指出,行人专用区只是临时性质,闭路电视设立初衷是防止高空掷物,“现时行人专用区取消,造成高空掷物的背景和因素已没有了,闭路电视不是应该终止吗?”有人权组织认为,有关做法变相“常设全民监控”,恐令警权扩大,加上清晰解像度严重侵犯私隐。私隐专员公署回应称,资料使用者有责任向公众解释收集目的,及做法如何符合《私隐条例》。
记者在11楼的天台实测,分别以4K和720p解像度的摄录机拍摄,模拟闭路电视在高空拍摄的情况。结果发现,当在街上手持《01周报》时,4K影像可清楚显示2厘米大的“香港01”报头,相反720p解像度画面就看不到。另外,4K也可清晰拍摄到途人的面貎、街上违泊车辆的车牌号码、店舖宣传标语,甚至对面住宅内的一举一动都一览无遗,而720p显示的画面则较为模糊,无法清楚见到车牌和字句内容。换言之,闭路电视系统提升至4K,在警方搜证时,可在录像中取用的资料亦会较多。
昔因掷镪水弹而装天眼
前旺角行人专用区“天眼”的设立,缘于08年12月至09年6月这半年期间,发生了三宗高空飞掷镪水弹事件,酿成约百人伤。油尖旺地区设施委员会09年决议,在登打士街栢裕商业中心及豉油街荷李活商业中心天台,斥资约164万元装置8个闭路电视,按区议会的条文规定,警方取用录像亦设有限制,只可就高空掷物案件提取录像“缉凶”。
虽该专用区去年8月取消,但当区区议会认为,该处仍是旅游热点,基于安全,不但要保留闭路电视系统,更应提升系统质素,批评旧系统过时,而警方亦认为取用限制大,警方过去十年取用次数只有七次,当中五次与高空掷物有关。
因此,政府应油尖旺区议会要求,斥资150万元提升闭路电视系统,包括将影像解像度升级,由720P提升至4K,影像储存期由14天延长至30天,另外亦建议扩大使用闭路电视影像的用途,即将来警方可就任何发生于该处的刑事案件提取录像,以防范更多类别的罪案。有关决定已获得区议会通过,据了解现时闭路电视系统的合约将于6月到期。
市民马先生并不担心提升闭路电视系统,“不论4K与否,街上都会有监视系统,怕这些的通常心里有鬼。”相反,市民庄小姐认为,监察系统升级感觉进一步被人侵犯私隐权,“觉得不舒服,事前应问市民意见。”
未有咨询公众便通过升级“公众在这件事是被动,亦未必知情。”油尖旺区议员余德宝称,政府今次只“用轻松和容易的方法”咨询区议会,当中未有做广泛咨询,“只是向民政事务处和警方研究改变用途之后的成效”,又指放宽闭路电视用途,刑事案范围阔,变相“警方取什么录像都可以向区议会申请”,某程度上侵犯了市民私隐,故反对系统提升。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指引,订明安装闭路电视应该采用,侵犯程度较低的方案,亦需咨询受影响的人士,并提出充分安装理据,清楚界定监察范围和程度,亦指出如果当初只属暂时性质,永久使用是并不适合。
同样反对升级的当区区议员林健文质疑,行人专用区只是临时性质,闭路电视设立初衷是防止高空掷物,“当年高空掷物主因之一是与行人专用区嘈音有关,现时行人专用区取消,造成高空掷物的背景和因素已没有了,闭路电视不是应该终止吗?”他又指,作为区议员应该保障市民私隐,因这是使用区议会的小型工程资源,“由我们批准一项侵犯居民私隐的工程,感觉上不太好。”
天眼升呢 难合乎私隐专员公署指引人权监察总干事罗沃启认为,今次油尖旺区议会延续及监察24小时系统,是03年政府提议在兰桂坊常设全民监控的“翻版”。他又称,虽闭路电视对维持治安有一定需要,但认为现实数字上,警方未有足够理据证明提升系统必要性,“除非警方交出证据,当区劫案持续上升”,否则难以合乎私隐专员公署指引,要求私隐和监察的适度平衡,“不是以防止罪案为名,就可全权监察市民”,而区议会在法律上并没有宪制权利侵扰人权和自由。
罗沃启又担心, 警方借区议会进一步监察和搜证,“如果警方直接加设监控系统,一定引起社会反弹,市民对警方会更不信任,如果是区议会自己做,表面上认受性高些,但事实上最后录像都是给予警察用。”
他认为不少市民对闭路电视监察的警觉性不是太高,“平时偷拍网片疯传,大家都习以为常。除非爆出很大件事,否则大家都意识不到自己的损失,更不知自己被监控,对监察有感觉的往往是示威者。”
对今次事件,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表示,虽然《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并没有订明安装闭路电视的影像解像度要求,但认为如为了更准确辨识被摄录人士的身份、延长保留期限和扩大用途,资料使用者有责任向公众解释收集目的,以及做法如何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