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景二期石油气千万招标惹争议 埃克森美孚质疑:没按招标惯例
荃湾荃景花园二期陷中央石油气合约招标争议。该屋苑去年为中央石油气十年合约招标,惟即使现有供应商“埃克森美孚”出标660万元作为经营费,但屋苑业委竟然通过将经营权给予另一间、只以450万元投标的“特尔高”。
对于业委会的决定,“埃克森美孚”罕有地作出反击、向全体屋苑住户发信,白纸黑字写明︰“无法了解标书评审准则及程序”。更吊诡的是,有份投票决定中标者的业委会中,竟有新增委员是任职于“特尔高”……
业委会接受《香港01》查询时指,相关委员于就任时已申报其工作,并且在每次业委会讨论相关事宜时避席。
由5幢大厦组成,约1300户的荃湾荃景花园二期,其十年期的中央石油气合约于去年届满,并就未来十年供气合约重新招标。屋苑业委会于去年11月中,通过选用新供应商“特尔高能源有限公司”(下称特尔高),并于大厦大堂张贴通告。
按荃景花园二期业主提供的业委会通告,当时业委会只交代只有两间供应商入标,并提及“特尔高”在承接合约后,会跟旧有供应商交接,以及派人到屋苑为各住户办理开户手续。
业主陈先生(化名)表示,他亦是在去年11月看到通告后,才得知业委会已决定选用新供应商,直斥业委会做法透明度极低,认为中央石油气涉及全屋苑住户利益,且更换供应商,有机会要更换现有供应设施,引致额外支出,影响重大,理应一开始便通知各住户两间供应商所提出的条件,以及让业主大会表决有关事宜。
屋苑的十年期合约,涉及利益庞大。按陈先生单位,每月石油气费为120元,若全屋苑单位选用石油气,1300户十年石油气费可逾1800万元。
“埃克森美孚”两度向全体业主发信
对于业委会忽然选了“特尔高”中标,不但业主愕然,就连有份入标的“埃克森美孚”亦在上月两度去信全屋苑业主,表示自己提出专营权费用及其他优惠总额远超另一供应商。
其中,“埃克森美孚”向业主发出第二封信件,更披露自去年四月作四次入标及开标程序,明言“无法准确了解标书评审准则及程序”以及“屋苑所发通告没有按一般招标惯例,罗列所有供应商提出的条件供业户比较”。
在“埃克森美孚”的反击下,业委会随后亦发信予各业主,声言是考虑了一系列因素才决定选用“特尔高”,当中包括支付屋苑经营费、予住户的实际利益、过去服务质素、安全保养承诺、及住户直接受惠的因素等;其中,有关通告亦表明,若果连同其他增值服务及优惠,“特尔高”的合约总值将逾700万元,比“埃克森美孚”670多万元多。
不过,“埃克森美孚”却表明质疑其计算方法,更向业主发出第二封信,附夹对比表逐项提质疑,包括指出对家所提供的部份优惠,其实是有附带条件的。
埃克森美孚发言人接受查询时指,过去30多年来为荃景花园二期供应中央石油气,一直保持良好安全纪录及可靠的石油气供应,对于是次招标,该公司认为标书的评审准则和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可作改善。该公司又曾以邮寄方式致函荃景花园二期全体业户,提供有关本公司在屋苑石油气供应合约投标文件中提出的若干重点,旨在让业户更充分掌握相关资料。
发言人续指,对荃景花园服务处于2019年1 月3日来信中作出的指控,深感失望及无奈,认为信中内容无助解答该公司的疑问,亦未能释除该公司对招标程序透明度和公正性的疑虑。该公司更明言,有关的石油气供应合约招标将影响荃景花园二期未来十年的中央石油气供应服务,业户应获得全面、准确的资料,以作出知情的决定。
“特尔高”在截稿前未有回复《香港01》的查询。业委会文件中,提及特尔高能源有限公司为“香港蚬壳之代理公司”。不过,香港蚬壳有限公司发言人强调,香港蚬壳有限公司与特尔高能源有限公司为两间独立运作的公司,又指该公司在荃景花园二期石油气供应的招标事宜中没有任何角色。据特尔高网页,特尔高于2018年1月1日才成为香港及澳门蚬壳特许品牌授权营运商。
荃湾荃景花园二期业委会指出,招标程序均公开透明,每次业委会会议也欢迎业主列席及提问,并于会议纪录中向全体业主清楚交代讨论内容。业委会将今年1月11日晚上召开特别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石油气供应商。
荃湾民政事务处发言人指,荃景花园第二期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及按照公契成立的业主组织,有关采购的事宜,该业主委员会及其经理人应参照其大厦公契的条款及《建筑物管理条例》。
根据该《建筑物管理条例》,若任何供应品或服务价值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20万港元,经理人须招标;若其价值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每年预算20%,经理人除须招标,更须召开业主会议,及于会上以过半数票通过的决议,决定是否采纳收到的投标书。
事实上,就业委会通过拣选“特尔高”,并发信通知住户有关决定后,已经即时有住户以“超过每年预算20%”为由,认为要召开业主大会,并将有关事项交由业主通过。
在住户群起要求下,业委会亦于今晚八时安排了业主大会,讨论有关事项。
律师:业委会做法不理想
执业律师伍毅文认为,即使招标相关设施、供应品或服务涉及整个屋苑或大厦业主,若其价值未有超过20万元或未有超过每年预算20%的招标,现行法例未有规定业委会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可检讨需否收紧规定。他又指,现有法例或相关指引,未有说明业委会成员涉利益冲突时做法,但事前申报及避席是社会一向共识。
伍毅文认为,由业委会自行决定哪公司中标,再举行业主大会争取业主同意其决定,是不理想做法。他认为,一来会予人“先斩后奏”之嫌,二来会增加招标程序的“不确性”,因一旦业委会未能于业主大会上取得业主同意,下一步需重新投标,抑或直接于大会上表决哪一间公司中标,均易引发争议。他建议,业委会预先通知各业主即将招标,待相关公司回标后,再向各业主公布所有竞标公司提出的条例,并一次过于业主大会上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