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前工程师涉30年前隐瞒物业利益 骗房津94万元 罪成候判

撰文: 刘安琪
出版:更新:

建筑署前工程师涉于逾30年前,隐瞒其物业的拥有权,成立空壳公司后再将单位租给自己,以骗取政府房屋津贴逾94万元。他早前否认3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受审,案件今(31日)在西九龙法院(暂代区域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押后至2月6日求情,被告准以6万元保释候判。

被指于1989至1995年欺骗及用假文件

64岁的被告郑伟雄,被控3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案件发生于1989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间。被告于1990年4月由机电工程署(机电署)借调到建筑署,任职屋宇装备工程师。他于1995年1月晋升为高级屋宇装备工程师。被告案发时合资格申请政府自行租屋津贴。《公务员事务规例》订明,公务员不得就其本人或亲属享有经济权益的住所申领租屋津贴。

被告郑伟雄被指逾30年前骗房津94万元,在西九龙法院被裁定罪成。(资料图片)

被告借他人之名成立空壳公司持有物业

法官裁决时指,被告于案发期间曾经租住杏花邨一个顶层复式单位,并向香港政府申领租屋津贴。该单位的业主是一间名称为“自胜有限公司”的私人公司。控方指,自胜是被告借他人之名成立的空壳公司,并透过该公司去持有涉案单位。控方指被告违反了《公务员规例》有关房屋福利的条款所规限,因为他实际享有涉案单位的经济权益或财务权益。

被告称受堂兄委托成立自胜

被告自辩时称,案发时受堂兄郑焕超委托,协助他成立自胜以买入单位投资,再由被告承租。基于郑对被告的信任,郑全程没有参与过投资计划,亦不曾与被告见面或通话。惟法官认为此说法匪夷所思,不相信有人会于80、90年代拿出二十多万元来投资物业,却对投资计划不问不闻。

郑当时月薪仅5千如何应付每用1.4万供款

再者,郑当时是中华电力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人,月入仅5千元。除去银行的按揭贷款,郑亦须支付20万,即其每月薪金的40倍以上。事实上,在被告租用涉案单位的最初两年,只须支付月租1.2万元予自胜,但自胜每月就着单位的供款却是逾1.4万元。法官质疑,一个薪金只有5千元的工人,又如何能够每月拿出3千余款来供款。

被告隐暪单位的经济利益

法官认为以上说法,均是被告在证人台上临场虚构出来的谎言,拒绝接纳其证供,并裁定被告便是一直拥有和操控自胜的人。而本案唯一合理推论是,被告瞒报他在涉案单位内有经济权益,是因为清楚若如实申报的话,他将会失去申领租屋津贴的资格,不会获批任何租屋津贴,其行径纯粹是为了意图误导政府和欺骗政府的租屋津贴而做出来的,故裁定其罪名成立。

案件编号:DCCC 97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