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员转发黄世泽煽惑不投票贴文 认违选举条例 准缓刑18月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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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程式员涉在去年区议会选举期间,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转载由黄世泽于海外发布,疑煽惑他人杯葛选举的贴文,该程式员在港被廉政公署起诉。他今(15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认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黄雅茵指罪行性质严重,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判他入狱两个月但准缓刑18个月。

被告文荣锋,38岁,电脑程式员,承认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选举条例》)第27A(1)(a)条。

被告文荣锋在粉岭法院认罪,被判囚2月但准缓刑18个月。(资料图片)

超连结为黄煽惑选举不投票的影片

案情透露,文在去年10月31日,即2023年区议会选举的选举期间,于其个人网上社交媒体专页转载一则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不投票的贴文。廉署发现贴文由黄世泽在其两个交媒体平台发布,文之后发布一项超连结,内容为黄煽惑他人在2023区议会选举中不投票的直播影片。

黄已离港法庭已发出通缉令

黄世泽涉嫌在2023年区议会选举期间,分别于三个网上社交媒体平台展示上述影片及两则贴文,内容均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不投票。因黄世泽已离开香港,廉署早前已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他。

选举条例具域外管辖权

《选举条例》具域外管辖权,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选举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例如网上社交平台的影片和贴文),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

煽惑不投票或投无效票可囚3年及罚款20万

为打击可能构成操控或破坏选举的行为,《选举条例》在2021年新增第27A条罪行,即“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不投票或投无效票”。任何人士违反该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

案件编号:FLCC 204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