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仕仁案】判词解读:许身陷黄金枷锁 独立性彻底被削弱
新地案终极上诉尘埃落定,郭炳江、许仕仁、陈巨源及关雄生翻案无望,郭炳江更要即时收柙,继续服余下刑期。终院今日下达49页判词,参考英国及香港于1898年订立首项针对贿赂法例、本地和多处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案例,明确指明,四人行为已属“贪污舞弊”,许更身更身陷“黄金枷锁”,独立性彻底被削弱,以致无法恰当履行公职,严重滥用职权和公众信任。
有别于过往争论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上诉案,本案著眼点涉及许仕仁于2005年6月就任政务司司长前一刻至3日前,收取新地前高层的850万元巨额款项,是否违反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
另他们四人是否串谋达成协议,而该协议是换取许日后上任后,作出优待新地行为。根据案情,该些优待倾向便是涉及新地与政府进行的重大商业谈判,包括马湾公园项目及西九龙文化区项目。
滥用职权是此罪的核心
终审法院今日下达49页判词,先引用本港终审法院冼锦华一案,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的案例,指出任何公职人员在担任公职期间,与任何人达成秘密委任协议,损害公众,便可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更引用法律学者Professor Finn说话指:“一个基于公众利益被委以职权及职责的公职人员,在某方面上滥用其职权及责任,或者滥用其职位,便是此罪行的核心”。
终院再继续引用澳大利亚法院两名法官判词指,所谓损害公众,便是公职人员将自己身陷“黄金枷锁”,阻止其自由行动的能力,以致公职人员无法以无惧精神作出真诚服务。
虽然上诉人力陈,罪行发生在许仕仁就任之前,时间上不足以构成罪行,若将罪行时间上任之前,在普通法根本无先例及扩大控罪范围的原则可寻,后果便会产生“寒蝉效应”,而且控方始终未能证明四人实质的犯罪行为。
众人有协议确保许陷入“黄金枷锁”
不过终审法院认为,本案所关注不是时间实质不法行为的问题,而是四名上诉人所作出协议的回报,其罪行是行为持续,符合《刑事罪行条例》串谋元素,有关协议是达成和落实,目的确保许仕仁上任后,陷入“黄金枷锁”,作出违反公职忠诚及廉正的行为,将其服务公众利益的责任,因其私人利益而对神秘付款者服务。
若许不在其位不会得巨款
终院强调,犯案内容在法律上是绝对重要,必须符合所犯罪行是“严重而非微不足道”,尤其本案第一上诉人许仕仁身为香港特区政府第二把交椅,又是行政会议成员,处理多项机密的政府政策制定、执行等,”他是本港公共福利看守人”,当中更涉及与新地有着大利益关系的事情,正如控方所指,若许仕仁不是政务司司长,新地不会做“慈善”,给予许巨额款项。
终院引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斯法院一宗上诉案,警务处助理处长与一名持牌夜总会经营者有连系,更透过他的随从,以现金礼物贿赂一名初级警务人员,结果初级警务人员报案,助理处长虽然在案中无出示实质报酬,但更被裁定贿赂罪成,法院理由是他的目的要该初级警务人员服从于他。
“甜头”是贪污的暗语
终院指,有时贿赂比较委婉,只系一些“甜头”,或作出优待的倾向,但这是贪污的暗语,就许仕仁上任向前雇主新也表示好感,或由对方给予优厚回报,以保持亲和关系,足以构成《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但是因事件在他上任前,若发生在他上任一周后,已足以构成贪污罪行。
案件编号:FACC 12-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