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车牌|须运输署长批准 新闻团体促公布“涉重大公众利益”定义
运输署公布,将在下周一(8日)起推出车辆查册新措施,以往新闻工作者可按一般程序申请查册,新安排下则被纳入例外情况申请,需涉及公众利益申请才会被批准。不过运输署署长李颂恩承认“三无”,即针对公众利益“无客观定义”,不同个案有不同情况,申请处理无时限,亦无上诉机制。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同意需平衡知情权与私隐,但建议当局应将专业新闻报道,列明为涉重大公众利益予以考虑,以保障大众知情权。香港记者协会表示,现行法例已就传媒机构和新闻工作者,使用有关资料作严谨规范,认为确认申请人为新闻记者,便可使用车牌资料,该会不排除使用任何合法手法,争取合理的采访权利。
新闻行政人员协会︰新闻报道保障大众知情权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表示,虽然在新安排下,传媒工作者能以新闻报道为目的申请查册,但质疑当局对“涉重大公众利益”没有明确定义,亦没有上诉机制。
协会又指,同意需平衡知情权与私隐,但希望当局对申请条件,定出更清晰及明确的定义,以增加透明度。协会建议将专业新闻报道,列明为涉重大公众利益予以考虑,以更好保障市民大众的知情权。
香港记者协会表示,新安排源自港台《铿锵集》前编导蔡玉玲,于2020年报道元朗7.21袭击事件期间,以传媒一贯方式,向运输署申请车牌查册,后被裁定虚假陈述罪成,并在经历三次聆讯后,获终审法院裁定上诉得直。
记协续指,当时第62段判词中,确认原审裁判官及处理上诉的高等法院法官,狭隘地定义“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而终院五位大法官均同意,把真诚的新闻报道纳入有关范畴,是一个建构性的选择,旨在落实《基本法》第27条和《香港人权法案》第16条中,所载受宪法保护的言论和新闻自由。
▼蔡玉玲就作侦查报道至被捕的经过▼
记协:法例已规范传媒 不排除合法争取采访权利
记协又指,判词第64段确认《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资料使用者的业务是新闻活动,并且披露是有合理理由,并可确实合理相信符合公共利益,该个人资料将不受“资料保护原则”的约束,认为现行法例已就传媒机构和新闻工作者,使用有关资料作严谨规范。
记协批评,由政务官或技术官僚出任的运输署署长,界定何谓“公众利益”,并对传媒查册作实质干预,做法非常不合适,亦违反《基本法》赋予港人拥有新闻自由的承诺。
记协认为,只要运输署署长确认申请人的新闻记者身份,已足以使用有关车牌资料,因此会就有关议题咨询法律意见,不排除使用任何合法手法,争取合理的采访权利。
▼2023年6月5日蔡玉玲查车牌案终审上诉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