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路设施差却要罚市民 青年求覆核被拒 官指道路设计非法庭范畴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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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指政府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行人设施,却大幅增加违规过马路罚款至2千元,警方并在低收入人士区设行动向违规市民发告票,认为市民不应为政府的失误受罚,认为控罪有违宪之嫌,早前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今(3日)颁下判辞,指相关罚则用以防止行人将自己及他人置身于危险,法例并非不合理,而交通设施的设计问题,并非法庭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故拒绝批出覆核许可。

申请人 Tsang Ho Ming(音译曾浩明),他并无律师代表;建议答辩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发展局及立法会。

2023年12月11日,警方大规模执法并向多名违反交通规例的人士发传票。(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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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过马路罚款属立法会事务

法官在判辞指,申请人争议胡乱过马路相关法例,违反《基本法》第28条提及的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惟法庭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可供争议的关系。再者,制定胡乱过马路的相关法例及违规罚款,是属于立法机关的事务,法庭应给予尊重。

法例为防止违规过路本身并无不合理

法官又指相关法例并非不合理,该罚则是用以防止行人将自己及他人置身于危险,若依照建议在出现即时危险才截停胡乱过马路者,恐怕已经太迟。市民可就红绿灯设计或时间等提出忧虑及投诉,但这非法庭的司法管辖权的范围,故拒绝向申请人批出覆核许可。

申请人举出多个道路设计不足情况

申请人在自撰的入禀状指多项行人路的多种情况,认为政府的城市规划欠佳,令市民不时要被迫违规,例如绿灯在快转红灯时会不停闪烁,令人误以为闪烁时亦可过马路,但行人若于绿灯闪烁时过路却会受罚;另外,绿灯亮起的时间太短,行人未有足够时间过路;此外,低收入地区的行人路规划尤其差劣,设计未有考虑人流、行人路有否过窄等,路面又常有滴水,令可行的空间减少,行人才需走出行人路外的地方。

申请人认为,政府提供的道路设施的不足,市民却成了政府失职的“代罪羔羊”,认为并不公平,因而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编号:HCAL 228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