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男遭医院羁留多年 申请释放时不知可聘律师 指不公求覆核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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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诊断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因病症复发,一度留院接受治疗。院方其后指该男子涉及打斗,于2010年向他施加“有条件释放令”,让他获释出院,但需遵守多项条件,包括需按指示接受治疗和服药。该男子称数年后才知悉可向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申请覆核“有条件释放令”。惟他未获告知可聘用律师,四度自行申请覆核均被拒,至3年前才获院方“无条件释放”。该男子昨(28日)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指医管局等未有告知他“有条件释放令”机制的相关资讯,要求法庭颁令医管局违反责任。

申请人夏志伟,答辩人东区医院院长、医管局和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

申请人夏志伟称2010年在内被遇袭后返港,即被医院羁留。

内地病发返港在北区医院被羁留

申请书透露,夏于1995年被诊断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其后情况好转。2010年3月时,夏于内地被袭,引致其精神分裂病症复发。他返港后被送至北区医院,开始被羁留,之后转送东区医院。院方同年5月向他施加“有条件释放令”,并记录他曾和他人打斗。夏可以获释出院,但需遵守多项条件,包括需按指示接受治疗和服药,及接受社署监管。若他违反该些条件,将被召回并强制入院。

不知覆核可聘用律师

至2014年,医护社工告知夏,他可以向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申请覆核“有条件释放令”。惟他当时不知可以在覆核聆讯时聘用律师,或申请法援。其后,夏4次自行申请覆核,均遭拒绝,期间亦未获提供覆核聆讯纪录的副本等。惟2019年的第四次覆核时,有审裁处成员为夏没有对社会大众构成威胁。直至2020年5月,他才获院方“无条件释放”。

认为医院羁留及覆核决定均不合法

夏质疑,院方和医管局有法定责任确保病人,知悉羁留病人的基础、向审裁处申请覆核的权力。惟夏多年间一直未获告知相关资讯,因此认为在医院被羁留和其后覆核的决定均属不合法。他亦指,其情况非个别事件,而是医管局一贯的做法。

夏续指,他和其他相类的病人情绪不稳定,在此情况下需要协助。他认为,医管局和审裁定除了需向病人提供相关资料,亦应让他们有足够时间,准备聘用律师等。惟夏未获相关资讯,因此未能得到公平的聆讯。

案件编号:HCAL247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