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陈凯港涉贷款欺诈 同案被告指证据不足 求裁定表证不成立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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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称“海港Sir”的警司陈凯港涉串谋男商人隐瞒其警司身份,向两间本地银行诈骗逾2600万元按揭贷款案,今(24日)在区域法院续。控方传毕所有证人,男商人向法庭提交中段陈词,指控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有参与涉案两个按揭申请。控方则指针对男商人的环境证供强,指他与陈凯港属伙同犯案,透过事前协助,为陈提供了一个雇员身份以隐瞒陈的真正职业,继而欺骗两间银行。暂委法官王证瑜明日就表证成立与否作裁断。

被告陈凯港(50岁)及汪浩毅(49岁,商人),同被控两项欺诈罪。

汪指控方未有足够证据

首被告陈凯港无中段陈词,次被告汪浩毅则将中段陈词存档法庭,庭上未有补充。控方引述汪的陈词内容,他认为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汪有参与在陈的两个按揭申请,即使汪知道陈帐号的转帐显示为“薪金”,控方亦无证据显示汪知道陈会用以欺骗两间财务公司。

控方反驳每月薪金转账是借贷必备文件

控方却指,他们指控两名被告是伙同行事的环境证据强,汪在案中的参与程度虽然不多,却是申请贷款的必要步骤,即显示有每月固定转账“薪金”予陈,这是银行贷款必要提供的文件,而该文件被用作欺诈之用。

花红无故突然大增两倍

控方续指,汪在录影会面曾透露该笔转帐为陈投资公司的花红。根据股东协议,相关分红应为每季不少于22.5万,后来无故增至每月24.5万,比协议提及的花红多了两倍。汪解释指陈不时再注资入公司,令其分红增加。惟控方质疑,投资公司竟没有注资文件的纪录,且陈的额外注资非常不规则,分红增加的方式更是无从稽考,做法违反常理。

陈突然改变收款户口

控方又指,分红初时是透过每月定时定额发放22.5万到陈的汇丰帐号,直到2019年3月1日,金额增加为24.5万,陈收款的帐号亦改为渣打银行。控方指出,因为陈一直用汇丰帐号收取警司薪金,若该24.5万继续转帐至汇丰帐号,银行职员会发现每月有两笔薪金存入其户口,即使最后未必因而被拒贷款,也必然会引起更多查询。

旅行模式无大转变却突改发款方式

控方最后指,涉案分红于2015至2018年间是透过支票形式发放,但于2018年11月开始却改为银行自动转帐。汪在录影会面解释,因他经常要离港,为方便作出新安排。但据汪的出入境纪录,他在相关时间的旅行模式并无大转变,根本无须改用自动转帐。再者,汪透露陈曾留意到该名为“薪金”的转帐,并指做法不稳妥。汪只是致电银行询问,没有到分行更正。故认为两名被告为伙同犯案,汪透过事前协助,为陈提供了一个雇员身份,以令陈能隐瞒其警司身份借贷。

案件编号:DCCC 1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