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主任迟交效忠声明被著令退休 官称合理决定 驳回其覆核申请

撰文: 朱棨新
出版:更新:

政府前年要求公务员签署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的声明,税务局一名助理税务主任在呈交签署的限期当日,才提问如何界定违反声明等。结果因逾期呈交声明,公务员事务局以公众利益为由,著令他退休。税务主任不服决定,且认为惩罚不合比例,要求法庭覆核局方决定。法官今(19日)下判辞指,税务助理本有四星期间提出质询,他却在限期当天才提出,这不会令限期押后。局方因此对他失去信心,并下令他退休,属合逻辑的决定,驳回税务主任的覆核申请,并下令他需支付局方讼费。

申请人王秋明,答辩人为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申请人王秋明要求法庭覆核其被著令退休的决定,但申请被驳回。(资料图片)

王在限期当天才提出询问

税务局于2021年1月底要求王呈交已签署的声明,他同年2月25日、即限期当天,致函税务局,询问是否必须签署,和如何界定违反声明。王其后和税务局、公务员事务局有书信往来,税务局等解释需呈交已签署声明的原因。

局方以公众利益为由著令王退休

公务员事务局于同年8月向王发信称,会把其个案转交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决定是否著令王退休。王其后呈交已签署的声明,惟公务员事务局以公众利益为由,著令王退休。

王提出询问不会把限期延后

法官在判辞表明,“限期”是需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某一事情。王认为作出查问,便可“按停时钟”(stopped the clock),令其签署声明的期限不会到期,惟法官认为这看法明显属错误,限期从没有推迟。王未有在限期前恰当地签署和呈交,公务员事务局便需考虑他是否有合理理由。

王似以为可讨价还价

王强调他当时真诚作出查问,才会迟交签署的声明。但法官指王早已知悉拒交签署的后果,他在限期前有四星期考虑,他却于限期当天才作查问,似乎认为该声明是可以讨价还价。以此种种,均可显示王真诚作出查问的说法,是不合逻辑。而公务员事务局认为王没有提供合理的理由,亦属合理。

王的行为反映他拒承认公务员的核心价值

王亦认为著令他提早退休的决定,属明显过重和不成比例。法官却指,该处分或可争议属严厉,但不认为属不合比例。公务员未呈交签署,反映其拒绝接纳和履行其职责,以及拒承诺遵守公务员的核心价值。在此情况下,政府严重质疑王是否会遵守公务员的核心价值,要他离开队伍,属合逻辑的决定。

政府对王失信心才作出决定

此外,王质疑公务员事务局就著令他退休的决定,没有提供恰当的理由。法官认为,王透过他和局方的书信交往,已知他因未有在限期前交已签署的声明,政府对他失去信心,才作出是次决定。

法官因此驳回其司法覆核,并下令王需支付局方讼费。

案件编号:HCAL 162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