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保镳詹心桀枪杀姨舅 指案涉法律争议求终极上诉 遭法官拒绝
女保镳詹心桀不满姨舅未及早分配外婆遗产,及指他们未好好照顾其母,在鲗鱼涌公园突拔枪向姨舅发射,酿成两死两伤。她前年被裁定谋杀及射击伤人罪成,被判囚终身。詹早前提上诉被驳回,但她争议谋杀罪中,因神志失常而减轻刑责的原则,与刑事案对被告作无罪假设的原则有违背,同时又认为控方指她说谎以削弱其案情时,法庭未向陪审团作适当指示。她认为这些理据均涉广泛的重要性,要求上诉至终审法院。惟上诉庭认为其论点无可争辩之处,拒绝向詹批出证明书。
上诉人詹心桀(48岁)被裁定2018年6月26日谋杀其二姨詹少芬(80岁)、四舅父詹镇基(62岁),及在同日射伤二舅父詹前驹(事发时72岁)和三姨詹小慧(事发时60岁),意图致他们身体受严重伤害。
案发经过及主要证人供词。(详看下图)
神志失常非证明被告无罪
法官在判辞指,谋杀案的被告,若引用神志失常减轻刑责的原则辩护,并非要证明他无罪,而是要证明他当时精神失常,故其刑责可以减轻,从而由谋杀罪改为误杀罪。但是,控方仍需证明谋杀的指控及至毫无合理疑点的程度,包括被告的犯罪行为和动机等。此举并未有要求被告证明他无罪,故并未如詹所指这原则有抵触被告无罪假设的原则。
相关医疗证明需由辩方提出
再者,被告若要用神志失常作抗辩时,是需要由辩方提出医疗证据证明,这并没有抵触假设被告无罪的原则。
詹认为原审官未有就说谎下指引
另外,庭上证供指多名精神科医生对詹的说法不一,只是就“神志失常而减轻刑责”的说法相同。她认为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应指出即使认为詹向精神病医生道出的版本非真确,亦不应拒纳她或因神志失常而减轻刑责的辩护理由。她认为原审法官亦应向陪审团指出,若他们相信詹向精神料医生的说法是真确或可能真确,便需裁定她谋杀罪不成立。
上诉庭认为原审官指引无不妥
惟上诉庭法官指出,即使辩方的专家,也不认为詹案发时精神有异常情况,或在其精神状态受影响的情况下案;原审官在指引陪审团时,亦有提醒陪审团不要因为詹未有向精神科医生道出真确版本,从而不考虑她认为其刑责应被减轻的说法。原审官更说,考虑被告的动机,需要考虑相关环境情况等,故认为原审官的指引并未有不妥,拒绝詹的申请。
案件编号:CACC15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