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桂思案|港大教授指公众利益或为撤控理由 中大专家忧未释疑虑
联合医院两名医生于2017年疑因开漏药致病人邓桂思急性肝衰竭死亡,两人早前各被控误杀罪,案件昨(2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再讯。控方指考虑《刑事检控守则》后,决定申请撤控。港大法学教授何维伦则认为,今次律政司撤控或亦带来一些启示,因一般而言,律政司是否继续检控,除了证据外,亦会考虑个案的公众利益,而今次检控在是否有公众利益上掀起了不少的讨论。
不过,中大生命伦理学中心顾问区结成则认为,撤控并没有提供到更多资料予医生了解哪类医疗事故或会有刑事责任的风险,故未能完全释除医生疑虑。他建议可以待日后的死因聆讯完结,再就“重大疏忽误杀”(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进行讨论,料有助厘定何为低于合理的医学专业标准。
女病人邓桂思2017年到联合医院求诊期间,疑因医生开漏药致急性肝衰竭,两度换肝后不治。两名涉事医生早前各被控误杀罪,案件昨(2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再讯,控方指考虑《刑事检控守则》后,决定申请撤销。
港大法学教授何维伦则认为,今次律政司撤控或亦带来一些启示,因一般而言,律政司是否继续检控,除了证据外,亦会考虑个案的公众利益。他解释,参考外国“R v Adomako”案例,要判决医疗严重疏忽至有“重大疏忽误杀”(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陪审团需可考虑在涉及的死亡风险下,被告的行为是否在所有情况下都非常恶劣,“到系人都值得讉责嘅程度”,以至应该构成犯罪。
有见及此,他认为今次事件在律政司已提出检控后,社会上就事件是否应检控误杀掀起了不少的争议,相关讨论亦可能令律政司重新审视相关医疗失误,陪审团会否认同是达“非常恶劣”至要负上刑事责任。另外,今次检控在是否有公众利益上掀起了不少的讨论,而不少医生业界亦曾表示,检控对医疗业界影响甚大,而此些或可能令律政司思考继续检控是否不符公众利益。
他认为今次案件已是很好的学习经验,去思考此类型的医疗事故是否交由医委会去审决已是最好的处理方法。他亦指,现时未必有需要为“重大疏忽误杀”制定界线,因始终本港甚至国外的个案成功定罪的数字少,认为医生无需过份忧虑。
不过,中大生命伦理学中心顾问区结成则认为,律政司此举未能完全释除医生疑虑,因律政司决定是否检控的因素有很多,故今次撤控对去厘定怎样的医疗失误才属“非常恶劣”至要负上刑事责任的参考价值不大,“无多咗资料畀医生知道告唔告,因为要上到庭先会有判词去到做分析。”
他表示,律政司一向没有责任交代检控及撤控的原因,故相信今次亦不会向医生开先例。他指虽然律政司已撤控,但今次的检控已对医疗界有影响,好的方面是当医生遇上新症时会更小心诊症,但亦可能会令部分医生会过度治疗(over-treatment)以免自己要负上刑事责任。
他续指,今次事件未能为医疗事故确立清晰指引,界定如何的行为才为低于合理的医学专业标准(Standard of Care),故即使现时设立平台予医生及律师进行讨论,亦只可以分析外国的例子,参考价值大打折扣。他建议,可以待日后的死因聆讯完结,再进行讨论,因为死因聆讯虽不会讨论个别医生的专业责任,但在探讨死因时料会谈及造成病人死亡因素及医学专业标准等,料有助厘定何为低于合理的医学专业标准。